本网讯(通讯员 杨婷)近日,大足发生一起摩托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驾驶员在均被摔倒、头部接触地面的情况下,受伤程度截然不同。一方因按照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受轻微伤害,一方因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头部严重受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9月4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万古大队接警称:在大足区铜龙路与三环高速万古下道口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佩戴安全头盔的中年男子和一名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中年妇女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附近地上有大量血迹和车辆零件,旁边地上横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和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 经调查,杨某驾驶摩托车从大足区金山镇往万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铜龙路与三环高速万古下道口十字路口直行时,与右手边直行由程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碰撞的瞬间,二人均连人带车、头部触地,同时摔倒在地上。由于杨某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仅受轻伤,而程某未戴头盔头部受了重伤。 杨某驾车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认定由杨某承担主要责任。 交巡警提示:安全头盔在发生事故时,能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有效降低人员受伤、死亡的比例,驾驶三轮车也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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