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房起纠纷 检察监督化解不动产“过户难”

时间: 2024-09-2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02

“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现在房子终于在我名下了……”近日,申请人杨敏(化名)来到秀山县检察院,对民事检察部的检察官们表达谢意。至此,一个不动产登记难题,在该院依法监督下,经多部门协作配合得以圆满解决,申请人拿到了盼望已久的不动产权证书。

“合同签了这么久,购房款陆陆续续付了50余万,法院都强制执行了,还是过不了户,我进退两难啊!”6月25日,杨敏来到秀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与承办检察官彭小岷讲述了“过户难”的来龙去脉。

买房本是件高兴事,可没想到反而生了事端。2020年12月,杨敏与王永(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却产生了房屋产权登记纠纷。

为何房屋产权登记纠纷到了强制执行这一步,依然没能过户?带着疑问,彭小岷多次走访法院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件背景、成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原来,该案所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李晓(化名)名下,王永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二人系姻亲关系。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前,房屋中介公司明知登记人是李晓,却未核实二人关系,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2023年6月,李晓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虽书面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却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年8月21日,杨敏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裁定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杨敏名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24年1月15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王永与案外人却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于是杨敏向秀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2月,秀山县法院向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中心却以原权利人李晓去世为由不予办理转移登记。随后,秀山县法院将该情况告知了杨敏,并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该案因客观原因“执行不能”,遂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晓名下,在其去世前已委托王永全权代表出售,与原告杨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李晓去世,其应履行的义务仍需继承人履行。”在厘清案件缘由后,彭小岷认为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妥。

但继承人拒不履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未果,又该如何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7月19日,秀山县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向秀山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恢复执行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秀山县法院采纳建议恢复执行,并责令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8月2日,在检法两院的督促下,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杨敏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房产证。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理清问题焦点,办好涉房屋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秀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敏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通过检察监督推动破解执行僵局,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护民生”检察监督履职要义。

姚华顺 通讯员 崔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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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起纠纷 检察监督化解不动产“过户难”

“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现在房子终于在我名下了……”近日,申请人杨敏(化名)来到秀山县检察院,对民事检察部的检察官们表达谢意。至此,一个不动产登记难题,在该院依法监督下,经多部门协作配合得以圆满解决,申请人拿到了盼望已久的不动产权证书。

“合同签了这么久,购房款陆陆续续付了50余万,法院都强制执行了,还是过不了户,我进退两难啊!”6月25日,杨敏来到秀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与承办检察官彭小岷讲述了“过户难”的来龙去脉。

买房本是件高兴事,可没想到反而生了事端。2020年12月,杨敏与王永(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却产生了房屋产权登记纠纷。

为何房屋产权登记纠纷到了强制执行这一步,依然没能过户?带着疑问,彭小岷多次走访法院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件背景、成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原来,该案所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李晓(化名)名下,王永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二人系姻亲关系。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前,房屋中介公司明知登记人是李晓,却未核实二人关系,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2023年6月,李晓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虽书面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却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年8月21日,杨敏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裁定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杨敏名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24年1月15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王永与案外人却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于是杨敏向秀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2月,秀山县法院向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中心却以原权利人李晓去世为由不予办理转移登记。随后,秀山县法院将该情况告知了杨敏,并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该案因客观原因“执行不能”,遂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晓名下,在其去世前已委托王永全权代表出售,与原告杨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李晓去世,其应履行的义务仍需继承人履行。”在厘清案件缘由后,彭小岷认为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妥。

但继承人拒不履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未果,又该如何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7月19日,秀山县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向秀山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恢复执行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秀山县法院采纳建议恢复执行,并责令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8月2日,在检法两院的督促下,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杨敏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房产证。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理清问题焦点,办好涉房屋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秀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敏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通过检察监督推动破解执行僵局,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护民生”检察监督履职要义。

姚华顺 通讯员 崔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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