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 雪)近日,一货车驾驶员张某在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中被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为无责,却受到处罚,这是为何? 9月19日16时6分,张某驾驶一辆渝A号牌的轻型货车与另外一辆渝H号牌的小轿车在红石路红旗河沟立交(红旗河沟中石油加油站外)处发生轻微剐蹭。 本是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可以拍照后撤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再处理。但事故发生后,张某却执意要留在现场等保险公司,拒不撤离现场,并阻止小轿车驾驶员撤离到旁边,完全未顾忌到后方车辆积压缓行。 至16时16分许,事故双方仍滞留现场阻碍交通,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指挥室民警视频巡查发现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调度附近的骁骑队员到达现场处置。骁骑队员到达现场后,快速拍照,并引导双方立即撤出现场至红旗河沟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处理。 随后,民警对该事故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小轿车驾驶员为此次事故的责任方,张某为无责方,但因张某阻止事故其他方撤离,民警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张某给予了处罚。 江北警方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且无人员受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拍照并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避免引发交通拥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