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时间: 2024-09-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884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9月26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草案)》《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等4个法规案,其中,《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一批人事任免事项,至此,此次会议完成所有议程而闭幕。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于2004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对部分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调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既是持续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此次《条例》修订按照“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取消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限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进一步放宽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聚焦军警遗属关爱、未成年人保护、务工人员基本保障、乡村振兴等给予优待。推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

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因此,我市将另行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与《条例》修订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此次《条例》修订将进一步推动川渝两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两地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结果互认,降低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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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9月26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草案))》《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草案)》《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等4个法规案,其中,《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一批人事任免事项,至此,此次会议完成所有议程而闭幕。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于2004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对部分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调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既是持续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此次《条例》修订按照“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取消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限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进一步放宽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聚焦军警遗属关爱、未成年人保护、务工人员基本保障、乡村振兴等给予优待。推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

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因此,我市将另行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与《条例》修订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此次《条例》修订将进一步推动川渝两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两地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结果互认,降低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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