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被某教学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便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铜梁区法院一审裁判该公司支付王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130元,该公司申请再审,近日,市一中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 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2020年12月9日,王某某(乙方)入职某教学设备公司(甲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24个月内,不得到本地(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或业务;甲方主张乙方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该合同还约定,若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则视为甲方不主张该合同的竞业限制内容,但乙方随时都有对甲方秘密进行保护的义务。 2022年5月30日,某教学设备公司以王某某无法胜任工作,经调岗及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该通知书还载明了经济补偿、代通知金、2022年5月工资、加班费等内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王某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某教学设备公司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 单位未明确行使解除权 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经过漫长的劳动仲裁后,王某某不服,起诉到铜梁区法院。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与某教学设备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则视为不主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某教学设备公司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不确定性,不具有向劳动者明示的效果,某教学设备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不能达到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目的,该约定实际上亦限制了王某某的择业权,因此,某教学设备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铜梁区法院判决确认王某某与被告某教学设备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某教学设备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130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教学设备公司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市一中法院裁定驳回某教学设备公司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单位解除竞业限制 应明确告知劳动者 铜梁区法院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应以足以使劳动者明确知悉的方式行使。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则视为其不主张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竞业限制已经自然解除,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择业权就会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竞业限制协议任意解除权,但竞业限制协议单方解除应向劳动者予以明示,以平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自由择业的预期。该判决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诚实信用方的肯定,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