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法院“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推进劳企双保护

时间: 2024-09-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90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护航企业健康发展,9月27日,石柱县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企业,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形式,为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该院在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开巡回审理该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与陈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系合伙关系为由,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认为不应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应支付受伤期间护理费和停工留薪工资,从而引发双方纠纷。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调查,厘清案件事实,择日宣判。

普法宣传期间,法官面对面为劳动者、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耐心解答劳动者关心的工资、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问题,发放各类普法宣传资料100余份。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务必将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提成计薪发放标准、奖金津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确保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据可依。

下一步,该院将树牢“劳企双保护”理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巡回审判、法律体检、普法讲座等活动,努力为企业和劳动者办实事、解难题,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徐平   通讯员  郭妮恒  秦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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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法院“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推进劳企双保护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护航企业健康发展,9月27日,石柱县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企业,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形式,为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该院在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开巡回审理该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与陈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系合伙关系为由,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认为不应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应支付受伤期间护理费和停工留薪工资,从而引发双方纠纷。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调查,厘清案件事实,择日宣判。

普法宣传期间,法官面对面为劳动者、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耐心解答劳动者关心的工资、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问题,发放各类普法宣传资料100余份。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务必将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提成计薪发放标准、奖金津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确保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据可依。

下一步,该院将树牢“劳企双保护”理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巡回审判、法律体检、普法讲座等活动,努力为企业和劳动者办实事、解难题,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徐平   通讯员  郭妮恒  秦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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