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时间: 2024-10-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376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首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专设“区域协作”一章,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明确要求本市建立与毗邻省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应当与毗邻省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联动机制;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推进与毗邻省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明确了共享信息的范围。

此外,两地还就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装置管制措施、生活垃圾免费接收、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的停泊作业、船舶污染清除代履行等关键内容达成了共识。重庆《条例》先于湖北《条例》出台,以其形成上游示范,是我市跨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

《条例》规定,船舶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水污染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并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依法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现阶段,无论是对我市注册船舶,还是对在我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省籍船舶,均已经实施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

健全船舶水污染物收费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分类减免政策。《条例》规定,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鼓励减免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费用,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相关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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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首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专设“区域协作”一章,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明确要求本市建立与毗邻省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应当与毗邻省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联动机制;要求联合监管各部门推进与毗邻省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明确了共享信息的范围。

此外,两地还就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装置管制措施、生活垃圾免费接收、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的停泊作业、船舶污染清除代履行等关键内容达成了共识。重庆《条例》先于湖北《条例》出台,以其形成上游示范,是我市跨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

《条例》规定,船舶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水污染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并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依法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现阶段,无论是对我市注册船舶,还是对在我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省籍船舶,均已经实施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

健全船舶水污染物收费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分类减免政策。《条例》规定,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鼓励减免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费用,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相关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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