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追逐摔断门牙,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时间: 2024-10-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238

两名小学生课间追逐嬉闹,一名学生磕断门牙,补牙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的赔偿请求,判令参与嬉闹的学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

小学生追逐嬉闹摔断门牙

家长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小亮(化名)与小明(化名)均系潼南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小亮取笑小明的画为“幼儿园级别”,两人因此在教室外发生追逐、嬉闹。小亮在跑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在走廊上,磕断一颗门牙。

由于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亮父母即代理小亮提起诉讼,请求潼南区法院判决学校与小明的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153.47元。

小亮父母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小亮受伤是下雨路面湿滑造成,学校未及时对走廊路面进行清洁维护,未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应与小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亮、小明在学校追逐打闹,小亮受伤是二人违反教学纪律造成的,该二人均存在过错。在教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定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走廊临近卫生间,专门安装了防滑地砖,学校不存在安全保障上的过失,不用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潼南区法院承办法官带小亮、小明及二人的父母到学校进行了现场勘验。通过现场查看和小亮现场描述,法官确认走廊路面进行了防滑处理,小亮磕断门牙并非因路面湿滑造成。

判决:

学校已尽义务不用赔

追逐者有过错需担责

潼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校提供的学校安全工作记录、班级安全工作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学生安全教育义务;通过法院现勘,也能认定学校对于特定区域采取了防滑处理,不存在设施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小亮的损害并非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校无需担责。小明在课间追逐小亮,对于小亮不慎摔倒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小明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亮取笑小明是造成追逐的起因,并且小亮是跑步下楼不慎摔倒,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相应减轻小明父母的责任。

法院视本案具体情节,确认小明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小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33.78元,其余损失由小亮父母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追逐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应当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应按各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小亮取笑同学小明,且在奔跑中应意识到跑下楼梯的危险性,应放慢脚步或终止奔跑,因此,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担责。小明追逐小亮,在下楼梯时也应预见到危险,应终止追逐,因此,小明也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该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必承担责任。不过,近年来,有学校为了杜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限制学生在课间时间到走廊、操场等户外场所锻炼、玩耍,一些有意义的研学、游学活动也被“拒之门外”。这其实不是在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是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这与维护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因此,在发生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后,法院应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责任,拒绝“和稀泥”,以此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教育管理上不再“畏首畏尾”,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参加各项活动,得到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健康发展。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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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追逐摔断门牙,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两名小学生课间追逐嬉闹,一名学生磕断门牙,补牙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的赔偿请求,判令参与嬉闹的学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

小学生追逐嬉闹摔断门牙

家长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小亮(化名)与小明(化名)均系潼南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小亮取笑小明的画为“幼儿园级别”,两人因此在教室外发生追逐、嬉闹。小亮在跑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在走廊上,磕断一颗门牙。

由于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亮父母即代理小亮提起诉讼,请求潼南区法院判决学校与小明的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153.47元。

小亮父母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小亮受伤是下雨路面湿滑造成,学校未及时对走廊路面进行清洁维护,未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应与小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亮、小明在学校追逐打闹,小亮受伤是二人违反教学纪律造成的,该二人均存在过错。在教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定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走廊临近卫生间,专门安装了防滑地砖,学校不存在安全保障上的过失,不用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潼南区法院承办法官带小亮、小明及二人的父母到学校进行了现场勘验。通过现场查看和小亮现场描述,法官确认走廊路面进行了防滑处理,小亮磕断门牙并非因路面湿滑造成。

判决:

学校已尽义务不用赔

追逐者有过错需担责

潼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校提供的学校安全工作记录、班级安全工作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学生安全教育义务;通过法院现勘,也能认定学校对于特定区域采取了防滑处理,不存在设施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小亮的损害并非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校无需担责。小明在课间追逐小亮,对于小亮不慎摔倒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小明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亮取笑小明是造成追逐的起因,并且小亮是跑步下楼不慎摔倒,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相应减轻小明父母的责任。

法院视本案具体情节,确认小明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小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33.78元,其余损失由小亮父母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追逐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应当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应按各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小亮取笑同学小明,且在奔跑中应意识到跑下楼梯的危险性,应放慢脚步或终止奔跑,因此,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担责。小明追逐小亮,在下楼梯时也应预见到危险,应终止追逐,因此,小明也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该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必承担责任。不过,近年来,有学校为了杜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限制学生在课间时间到走廊、操场等户外场所锻炼、玩耍,一些有意义的研学、游学活动也被“拒之门外”。这其实不是在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是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这与维护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因此,在发生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后,法院应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责任,拒绝“和稀泥”,以此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教育管理上不再“畏首畏尾”,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参加各项活动,得到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健康发展。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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