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事实无人赡养”困境 检察院支持起诉让他老有所养

时间: 2024-10-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377

有女儿却难以享受家庭赡养,想办理“五保”待遇又不符合孤寡老人的认定标准。去年,家住长寿区的七旬老人老陈还面临着“事实无人赡养”困境,如今,已入住专业养老院的他热情地招呼着回访的检察官,“现在衣食住行都有专人照顾,病了还有医生上门治疗,生活很安心。”

从无人照料到养老无忧,老陈境遇的改变得益于当地检察机关的介入。

2024年4月9日,一名代理人向长寿区检察院反映,称辖区老人老陈的女儿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希望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前往老人所在的村委会核实情况。原来,老陈是一名72岁的独居老人,由于未婚未育,其户籍名下只有一名多年前被收养、后来不见其人的养女小玲。现在老人年事已高,生活无人照料,村委会想为他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但由于其户籍上尚有养女名字,始终不符合认定标准。

小玲因何不履行赡养义务呢?带着疑问,检察官走进了老陈独居的土屋。

“抱养的时候说会给我养老送终,结果现在对我完全不管不顾。”据老陈介绍,1991年的夏天,同村的老黄夫妇将1岁的女儿小玲抱养给他,双方口头约定将孩子户籍落在老陈名下,由小玲给其养老送终。小玲6岁时因上学缘故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生活,老陈偶尔前去看望。但随着两家关系因琐事恶化,这段约定渐渐成了空谈。

事情果真如此吗?辗转多方,检察官终于联系上了老黄。

“从来就没有收养这件事,当年是因为‘超生’问题才找他帮忙上户口,孩子那几年的抚养费用早就结清了。”没想到在老黄口中,故事却是另一幅面貌:小玲从未认过老陈当父亲,两家经济互不相欠,而早已外嫁到四川的小玲也通过电话表达了不认可收养关系的态度。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我国第一部有关收养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于1992年4月,两起收养行为发生在此之前,导致当时未办理、此后也没有补办过收养手续,加上年代久远证据遗失,根据现有情况实在难以还原当年的真相。

现在,老陈和小玲之间明显关系恶化,早已断绝了往来,小玲拒绝承认收养关系,村上也无法帮老陈办理“五保”待遇。一时之间,年逾古稀的老陈竟成为了一名“事实无人赡养老人”。

看着老陈越来越衰老的身体,以及积怨已久又难以厘清的两家关系,案件的办理来到了关键的十字路口。

审查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一致认为,由老陈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并申请农村“五保”待遇,是最符合当下老陈养老需求、也是最便捷可行的解决方案。

依托该院创立的“长枫驿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检察官与村干部的不懈努力下,该方案最终得到了双方认可。

4月15日,该院向长寿区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5月23日,诉讼双方自愿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随后,检察官立即与村委会和区民政局对接,第一时间落实了老陈的“五保”待遇。同时考虑到老人当前生活难以自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今年9月,检察官为老陈联系入住了一家专业养老院。现在,老陈的“吃穿住医”方面均有了保障。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还依托与长寿区政府签署的检府联动工作机制,与区民政局、村委会进一步畅通了沟通联系渠道,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了针对“事实无人赡养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快速发现——快捷衔接——高效落实”一体帮扶机制,深入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司法救助和社会援助力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瑞丰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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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事实无人赡养”困境 检察院支持起诉让他老有所养

有女儿却难以享受家庭赡养,想办理“五保”待遇又不符合孤寡老人的认定标准。去年,家住长寿区的七旬老人老陈还面临着“事实无人赡养”困境,如今,已入住专业养老院的他热情地招呼着回访的检察官,“现在衣食住行都有专人照顾,病了还有医生上门治疗,生活很安心。”

从无人照料到养老无忧,老陈境遇的改变得益于当地检察机关的介入。

2024年4月9日,一名代理人向长寿区检察院反映,称辖区老人老陈的女儿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希望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前往老人所在的村委会核实情况。原来,老陈是一名72岁的独居老人,由于未婚未育,其户籍名下只有一名多年前被收养、后来不见其人的养女小玲。现在老人年事已高,生活无人照料,村委会想为他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但由于其户籍上尚有养女名字,始终不符合认定标准。

小玲因何不履行赡养义务呢?带着疑问,检察官走进了老陈独居的土屋。

“抱养的时候说会给我养老送终,结果现在对我完全不管不顾。”据老陈介绍,1991年的夏天,同村的老黄夫妇将1岁的女儿小玲抱养给他,双方口头约定将孩子户籍落在老陈名下,由小玲给其养老送终。小玲6岁时因上学缘故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生活,老陈偶尔前去看望。但随着两家关系因琐事恶化,这段约定渐渐成了空谈。

事情果真如此吗?辗转多方,检察官终于联系上了老黄。

“从来就没有收养这件事,当年是因为‘超生’问题才找他帮忙上户口,孩子那几年的抚养费用早就结清了。”没想到在老黄口中,故事却是另一幅面貌:小玲从未认过老陈当父亲,两家经济互不相欠,而早已外嫁到四川的小玲也通过电话表达了不认可收养关系的态度。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我国第一部有关收养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于1992年4月,两起收养行为发生在此之前,导致当时未办理、此后也没有补办过收养手续,加上年代久远证据遗失,根据现有情况实在难以还原当年的真相。

现在,老陈和小玲之间明显关系恶化,早已断绝了往来,小玲拒绝承认收养关系,村上也无法帮老陈办理“五保”待遇。一时之间,年逾古稀的老陈竟成为了一名“事实无人赡养老人”。

看着老陈越来越衰老的身体,以及积怨已久又难以厘清的两家关系,案件的办理来到了关键的十字路口。

审查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一致认为,由老陈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并申请农村“五保”待遇,是最符合当下老陈养老需求、也是最便捷可行的解决方案。

依托该院创立的“长枫驿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检察官与村干部的不懈努力下,该方案最终得到了双方认可。

4月15日,该院向长寿区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5月23日,诉讼双方自愿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随后,检察官立即与村委会和区民政局对接,第一时间落实了老陈的“五保”待遇。同时考虑到老人当前生活难以自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今年9月,检察官为老陈联系入住了一家专业养老院。现在,老陈的“吃穿住医”方面均有了保障。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还依托与长寿区政府签署的检府联动工作机制,与区民政局、村委会进一步畅通了沟通联系渠道,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了针对“事实无人赡养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快速发现——快捷衔接——高效落实”一体帮扶机制,深入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司法救助和社会援助力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瑞丰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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