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载同学发生事故致其身亡,法官: 无证驾驶不适用“好意同乘”

时间: 2024-10-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23

开车时捎带朋友一程是常见的互助互爱行为,值得鼓励,但如果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部分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

无证驾驶途中遇事故

乘客死亡司机被索赔

尹某与杨某系同学关系。一天,尹某给杨某打电话,要求杨某驾驶摩托车接自己一起去参加同学生日会。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尹某途中,因罗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未视明安全情况倒车,致使摩托车翻倒后发生碰撞,致尹某死亡。因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公安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尹某无责任。尹某的父母起诉要求罗某某、杨某及杨某父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认为自己是基于同学关系,无偿好意搭载尹某,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好意同乘”规则减轻其赔偿责任。

判决:

无证驾驶属重大过错

赔偿死者父母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好意同乘”的预设前提是好意人合法驾驶,否则其行为是把搭乘人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根本不构成“好意”。杨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的搭乘行为是把乘坐人尹某置于严重危险之中,具有重大过错,阻却了其以“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但是,尹某与杨某系同学、好友,尹某在明知杨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杨某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搭乘杨某摩托车的危险性,其不但不劝阻,反而主动乘坐,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罗某某赔偿尹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杨某父母支付尹某父母损失14万余元。杨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明知危险仍搭载他人

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责

承办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利他性,减轻善意助人者的赔偿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机动车使用人是否善意应当从其在“好意同乘”开始时是否能预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来判断。本案中,杨某未取得驾驶证,显然能预见其驾驶车辆会产生的危险性,但其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搭乘尹某,存在重大过失,不属于“善意”范畴,故不应以此为由减轻赔偿责任。

同时,搭乘人也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对自身安全负责。如在明知搭乘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继续乘坐,表明其愿意自担风险,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田茂雯 张碧娟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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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载同学发生事故致其身亡,法官: 无证驾驶不适用“好意同乘”

开车时捎带朋友一程是常见的互助互爱行为,值得鼓励,但如果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部分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

无证驾驶途中遇事故

乘客死亡司机被索赔

尹某与杨某系同学关系。一天,尹某给杨某打电话,要求杨某驾驶摩托车接自己一起去参加同学生日会。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尹某途中,因罗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未视明安全情况倒车,致使摩托车翻倒后发生碰撞,致尹某死亡。因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公安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尹某无责任。尹某的父母起诉要求罗某某、杨某及杨某父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认为自己是基于同学关系,无偿好意搭载尹某,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好意同乘”规则减轻其赔偿责任。

判决:

无证驾驶属重大过错

赔偿死者父母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好意同乘”的预设前提是好意人合法驾驶,否则其行为是把搭乘人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根本不构成“好意”。杨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的搭乘行为是把乘坐人尹某置于严重危险之中,具有重大过错,阻却了其以“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但是,尹某与杨某系同学、好友,尹某在明知杨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杨某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搭乘杨某摩托车的危险性,其不但不劝阻,反而主动乘坐,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罗某某赔偿尹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杨某父母支付尹某父母损失14万余元。杨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明知危险仍搭载他人

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责

承办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利他性,减轻善意助人者的赔偿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机动车使用人是否善意应当从其在“好意同乘”开始时是否能预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来判断。本案中,杨某未取得驾驶证,显然能预见其驾驶车辆会产生的危险性,但其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搭乘尹某,存在重大过失,不属于“善意”范畴,故不应以此为由减轻赔偿责任。

同时,搭乘人也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对自身安全负责。如在明知搭乘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继续乘坐,表明其愿意自担风险,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田茂雯 张碧娟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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