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叶会娟)“水米子学名圆口铜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次涉案水米子价值近17万元,非法捕捞的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近70万元。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域检察协作,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提供了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保护。”近日,渝北区法院对渝北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判决时,长江生态检察官这样说道。 事情还要从一次横跨渝川滇三省市的非法捕捞说起。“嫌疑人正驾驶载有野生保护鱼类的货车从四川攀枝花前往重庆……”今年1月,两江新区公安分局接线索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货主秦某和司机丁某,查获野生“水米子”291.7斤。一条跨重庆、四川、云南三省市,集捕、运、销一体的犯罪链条逐渐清晰:胡某、刘某等人在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金沙江流域禁捕区域内,使用流刺网等禁用渔具捕捞圆口铜鱼,并将渔获物运送至四川攀枝花胡某的住处进行交易,以每斤80~90元的价格出售给秦某,再经由秦某出售给重庆的水产品市场和餐馆。 3月,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渝北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在审查刑事案件的同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刑事办案分清主次,宽严相济尤为重要。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后认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驾驶员丁某的地位和作用相对次要。在考虑丁某的主观恶性、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愿意进行生态修复的积极性等情况后,办案组认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月6日,渝北区检察院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4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同时,向7名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697452元。期间,渝北区检察院与7名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7人于2024年11月6日前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97452元及鉴定费用2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道歉信。近日,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秦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