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 夫 故意伤害,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案件。据110指挥平台统计,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丰都公安局共接到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警情3000余件。伤害案件在案发初期,因暂时无法明确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规范》第15条第3项(渝公警令[2021]147号)之规定,应先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案件办理过程中,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这样就产生了行刑衔接问题。本文拟就如何做好故意伤害案的行刑衔接谈一点笔者看法和建议。 关于扣押的转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之规定,扣押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而刑事案件的扣押则不存在期限问题。那么,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扣押的涉案物品是否需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扣押?或者说是重新制作刑事的扣押文书?如果重新制作刑事案件的扣押文书,会出现程序重复的问题。对此问题,笔者的建议是不需另外制作刑事的扣押文书,原来的行政扣押自动转为刑事扣押程序。但应当将案件移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扣押的涉案财物将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的情况告知原物品持有人。 鉴定意见的告知 根据《规定》第97条第2款之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而《规定》第252条第2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两个程序规定在鉴定意见的告知期限和方式上存在差异。笔者的建议是按《规定》第25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因为《规定》对于相关程序的执行和证据的要求更高,此时应当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关于证据的转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此规定的理解,较通说的观点是客观性较强的物证、书证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换,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言辞证据,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转换。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办理行政案件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笔者建议直接使用,不需另外转换。现场勘验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列举的四种证据之一,但现场勘验笔录是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证据,较为规范和客观,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几种证据性质相当。其次,现场勘验非常讲究时效性,如果一律要求立为刑事案件后再去重新勘验现场的话,好多痕迹物证就会灭失,这与现场勘验的初衷是不相符的,也是没有实际价值的。故对于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涉及故意伤害情形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伤情鉴定意见,当然不需重新转换,因为无论是办理行政案件阶段的伤情鉴定意见,还是办理刑事案件阶段的伤情鉴定意见,都是同一主体按照同一操作规范制作的。 证人证言。普遍认为,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必须进行转换,即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的要求重新收集。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也是刑事司法机关,如果从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字面来理解“行政机关”,当然包括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中收集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应当予以转换。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指除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限缩。原因是:不管是办理行政案件时收集的证人证言,还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收集的证人证言,取证主体都是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是大致相当的,如果一律要求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收集的言辞证据都要重新转换的话,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笔者建议,对证人证言,如果方便重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尽量重新制作,如果不方便重新制作,之前行政案件办理阶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被害人和行为人的陈述,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本人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差别也较大,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应当重新制作笔录。 关于拘留的折抵 行为人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如果之后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之前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行为人最终被判处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1款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当然,如果行为人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被法院适用缓刑,之前的行政拘留也依然有效,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