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追逐致一人摔成七级伤残,学校被判担责四成

时间: 2024-10-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130

在校期间,学生在校园中追赶时发生碰撞,竟将同学撞出7级伤残,撞人者及监护人、学校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大足区法院依法适用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对这起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学校承担40%的责任。

案例:

学生在校内相互追逐

一人被撞成七级伤残

2023年9月26日晚,大足区某中学晚自习下课后,小武、小乐、小霖3人跑出教室,前往食堂购买夜宵。小乐跑在最前面,小武跟随其后追赶。在几人奔跑过程中,小武本打算从小乐左侧超过,不料在超越过程中,被同在一侧的小霖撞倒。小武倒地后感到身体不适,捂着肚子独自走到旁边的篮球架下休息,不一会儿,一名学校保安过来询问小武情况,随即又离开了。在此期间,小武疼痛难耐,在同学的帮助下终于联系到其父亲并告知摔倒的情况。小武父亲赶到学校后随即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检查,小武构成创伤性脾破裂,左肩部、左肘部及左大腿软组织伤,创伤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于9月27日进行全脾切除手术,花去医疗费5.5万余元。经鉴定,小武的伤势构成7级伤残。

小武及其监护人认为,小武在校园中被撞伤,造成7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某中学未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遂将某中学、小乐、小霖及他们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判决:

校方未及时送医治疗

应承担40%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是在某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当时某中学校园内人员较密集,跑动的学生也较多,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小武受伤后某中学未及时送医治疗,在小武疼痛难耐后才由其父亲送往医院,故某中学对小武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武、小乐、小霖3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人员较密集的场所跑动所存在的危险性,对于危险事物应当进行一定的预防和控制。

3人在跑动过程中,小乐跑在最前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武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武在超越小乐过程中,与在同一侧的小霖相撞,小霖和小武自己均对小武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和原因力,确定某中学承担40%的责任,小霖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剩余责任由小武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确定小武受伤造成得各项损失为45万余元,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学、小霖监护人分别赔偿小武18万余元、6.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

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家长是责任的主体,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等于监护责任的转移,家长还是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为自身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或是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朱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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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追逐致一人摔成七级伤残,学校被判担责四成

在校期间,学生在校园中追赶时发生碰撞,竟将同学撞出7级伤残,撞人者及监护人、学校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大足区法院依法适用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对这起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学校承担40%的责任。

案例:

学生在校内相互追逐

一人被撞成七级伤残

2023年9月26日晚,大足区某中学晚自习下课后,小武、小乐、小霖3人跑出教室,前往食堂购买夜宵。小乐跑在最前面,小武跟随其后追赶。在几人奔跑过程中,小武本打算从小乐左侧超过,不料在超越过程中,被同在一侧的小霖撞倒。小武倒地后感到身体不适,捂着肚子独自走到旁边的篮球架下休息,不一会儿,一名学校保安过来询问小武情况,随即又离开了。在此期间,小武疼痛难耐,在同学的帮助下终于联系到其父亲并告知摔倒的情况。小武父亲赶到学校后随即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检查,小武构成创伤性脾破裂,左肩部、左肘部及左大腿软组织伤,创伤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于9月27日进行全脾切除手术,花去医疗费5.5万余元。经鉴定,小武的伤势构成7级伤残。

小武及其监护人认为,小武在校园中被撞伤,造成7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某中学未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遂将某中学、小乐、小霖及他们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判决:

校方未及时送医治疗

应承担40%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是在某中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当时某中学校园内人员较密集,跑动的学生也较多,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小武受伤后某中学未及时送医治疗,在小武疼痛难耐后才由其父亲送往医院,故某中学对小武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武、小乐、小霖3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人员较密集的场所跑动所存在的危险性,对于危险事物应当进行一定的预防和控制。

3人在跑动过程中,小乐跑在最前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武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武在超越小乐过程中,与在同一侧的小霖相撞,小霖和小武自己均对小武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和原因力,确定某中学承担40%的责任,小霖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剩余责任由小武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确定小武受伤造成得各项损失为45万余元,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学、小霖监护人分别赔偿小武18万余元、6.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

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家长是责任的主体,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等于监护责任的转移,家长还是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为自身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或是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朱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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