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鑫)货车吨位重、盲区多,驾驶时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严重事故。而个别货车驾驶者,无视交规、抱着侥幸心理超载上路,让“巨无霸”负荷满满,如同在马路上移动的“定时炸弹”,当心载“货”变载“祸”。 10月5日,巫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国道541发现田某明驾驶的渝F****9自卸低速货车,涉嫌超载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称重检测发现该车超限超载比未达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依法现场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驾驶员缺货转运,当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0月6日,巫溪交巡警在国道347发现张某驾驶的渝D****6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称重检测发现该车超限超载未达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依法现场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驾驶员缺货转运,当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0月7日,巫溪交巡警在国道541,发现曾某春驾驶的贵D****2轻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称重检测发现该车超限超载比未达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依法现场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驾驶员缺货转运,当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0月15日,巫溪交巡警在凤凰至胜利公路200米,发现谭某应驾驶的渝F****3中型自卸货车所装货物已严重冒装,涉嫌超载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称重检测发现该车超限超载达30%以上未达5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依法现场对其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驾驶员缺货转运,当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0月16日,巫溪交巡警在渔渡村至白泉村村级公路500米,发现肖*明驾驶的渝D****7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称重检测发现该车超限超载未达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民警依法现场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驾驶员缺货转运,当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巫溪交巡警提醒:货运企业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源头的监管,避免货车超载;对货车驾驶人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超限超载行驶。货车驾驶员别为了眼前利益超载运输,而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抛之脑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