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邮寄”贩毒 男子被判刑8年罚金10万元

时间: 2024-10-3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736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打击,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邮寄”的方式贩卖毒品,通过“洗钱+快递”的方式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钱货分离,突破了传统的贩毒方式。近日,市五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该类新型方式进行毒品贩卖的上诉案件。

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购毒人员联系,主要销售大麻、“邮票”等类型毒品。张某将购进的封装好的毒品交由专人负责保管,在与购毒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向购毒人提供虚拟货币网址,在确认以虚拟货币的方式收取到毒资之后,再下单某快递平台,由毒品代保管人将毒品交由快递平台向购毒人送达,张某则向毒品代保管人支付报酬。

据统计,张某通过快递平台下单,并由毒品代保管人代为投递毒品共计1600余次;通过虚拟货币账户收取资金合计1200余次;将收取的虚拟币通过多层转移后提现至其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卡中,累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虚拟货币收取毒资,并通过其控制下的多个虚拟货币账户再次转移,最后提现至本人微信、银行卡等,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遂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对张某贩毒所得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五中法院。市五中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刑罚适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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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邮寄”贩毒 男子被判刑8年罚金10万元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打击,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邮寄”的方式贩卖毒品,通过“洗钱+快递”的方式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钱货分离,突破了传统的贩毒方式。近日,市五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该类新型方式进行毒品贩卖的上诉案件。

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购毒人员联系,主要销售大麻、“邮票”等类型毒品。张某将购进的封装好的毒品交由专人负责保管,在与购毒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向购毒人提供虚拟货币网址,在确认以虚拟货币的方式收取到毒资之后,再下单某快递平台,由毒品代保管人将毒品交由快递平台向购毒人送达,张某则向毒品代保管人支付报酬。

据统计,张某通过快递平台下单,并由毒品代保管人代为投递毒品共计1600余次;通过虚拟货币账户收取资金合计1200余次;将收取的虚拟币通过多层转移后提现至其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卡中,累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虚拟货币收取毒资,并通过其控制下的多个虚拟货币账户再次转移,最后提现至本人微信、银行卡等,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遂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对张某贩毒所得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五中法院。市五中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刑罚适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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