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让我不让 路口抢行“很受伤”

时间: 2024-10-31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谢 琳 阅读量:8592

10月23日23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山大队接到报警称,龙山路与松石北路的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人受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在现场,一辆新能源轿车与一辆轿车发生擦挂,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查,这起事故是新能源轿车驾驶员余某驾车右转未让左转车辆先行所致。事发时,余某驾车在龙山路与松石北路的十字路口右转,由于进入路口前未仔细观察周边车辆通行情况,与路口内左转的车辆发生擦挂。

余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且右转弯时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款第四项规定,判定该事故驾驶员余某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依法对他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行经路口,留心观察,一分礼让,十分平安,安全行车,文明出行。

通讯员 唐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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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让我不让 路口抢行“很受伤”

10月23日23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山大队接到报警称,龙山路与松石北路的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人受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在现场,一辆新能源轿车与一辆轿车发生擦挂,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查,这起事故是新能源轿车驾驶员余某驾车右转未让左转车辆先行所致。事发时,余某驾车在龙山路与松石北路的十字路口右转,由于进入路口前未仔细观察周边车辆通行情况,与路口内左转的车辆发生擦挂。

余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且右转弯时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款第四项规定,判定该事故驾驶员余某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依法对他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行经路口,留心观察,一分礼让,十分平安,安全行车,文明出行。

通讯员 唐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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