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记者昨日从市一中法院了解到,2021年至今,市一中法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1047件,审结19853件。为推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依情依理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市一中法院联合辖区两级法院发布精装房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方式,为开发商的合规经营、购房者的理性维权提供行为指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案例1 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 被告支付装修损失110多万元 肖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肖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交房标准为清水房。该楼盘广告宣传册明确宣传案涉房屋为室内精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双方达成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将房屋负一楼等部分面积进行装修并赠与肖某,肖某自此不得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案涉房屋设计图,显示装修风格、计价清单装修使用品牌与楼盘广告册宣传内容一致。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合同书面约定为清水交付为由,未装修。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后续装修损失、违约金等。庭审中,证人刘某(肖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部门负责人)出作证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对外均为精装房销售,因开发商想获取高溢价,故以清水房订立合同。案外人陈某购买的同幢房屋“两书”显示,该楼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交付形态为初装修房(肖某配偶任某对陈某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该房已装修)。接待看房的工作人员亦称售卖的为精装房。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标准为清水房,但该约定与诸多证据内容不符,其广告册宣传案涉房屋为室内精装,装修风格与装修设计图统一,计价清单载明厨卫电器及取暖设备的品牌相对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的证言解释以清水房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亦与任某某拍摄视频中相关接待人员陈述相印证。同时,案涉房屋于2017年10月取得竣工备案登记证后具备清水交付条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时并未通知肖某接房,反而承诺将负一楼等赠与肖某使用,并要求肖某自此不得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证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知晓其交房标准应为精装交付。 故根据肖某举示的证据,结合售房单价及商品房市场行情,法院认定案涉交房标准名为清水实为装修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遂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肖某装修损失1193833.05元。判决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2 交付房屋不符精装房标准 请求被告整改房屋获支持 2011年6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王某,交付需具备的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以及装修质量符合合同附件四装修方面的约定(附件四装修标准说明的正文为空白),还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房屋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附件三关于精装房交付标准的约定。2013年11月,案涉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014年8月,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王某名下。后王某于2022年2月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案涉房屋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履行交房义务。经现场查勘发现,案涉房屋存在无墙纸,卧室无复合强化地板等问题。 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向王某交付案涉房屋的义务,该交付既包含权利交付也包含实物交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权利交付义务。提起本案诉讼时,王某已被登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其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装修完整的房屋的请求权基础系其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王某的该权利属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义务履行方,有责任证明其交付的房屋符合约定的装修要求。案涉房屋系精装修房,装修物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但房屋内缺失木地板、墙纸、踢脚线等装饰装修物,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王某交付装修完整的房屋,遂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判决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交付房屋存质量瑕疵 请求支付整改费获支持 李某认购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约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交付案涉房屋,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后某置业公司迟至2021年10月30日才通知李某交房,且交付的精装房存在瓷砖空鼓数十块、天花板开裂等诸多质量瑕疵。李某于2021年10月报请维修,某置业公司进场维修一半后再未继续处理,李某无奈于2023年8月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房屋整改费用7000元。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标的物系精装房且应符合装修标准,现其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李某多次反映且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未完成整改,李某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自行维修具有合理性,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可以一一对应案涉房屋的施工整改内容,故该笔费用应由某置业公司承担,遂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李某整改费用7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4 以装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房 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驳回 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孙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某置业公司应当在2021年5月30日前,将案涉精装房交付孙某,交付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还约定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后,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某置业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孙某在交房日若对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某置业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但不视为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孙某不得以此理由拒绝接房。 后孙某按约付清购房款。案涉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某置业公司通知孙某于2021年8月15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孙某于2023年12月6日实际接房。经现场勘验,案涉房屋装修存在少许墙纸未贴、脱落及客厅外墙有少许渗水等问题。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24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然存在一些装修瑕疵问题,但开发商已履行装修的主要义务;同时,开发商通知接房时,案涉房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故案涉房屋在通知接房时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时间应视为房屋交付购房者的时间。此时,购房者仅可要求开发商对装修瑕疵进行维修、重作、更换,不得以房屋存在装修瑕疵为由拒绝接房。该法院判决对孙某主张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支持,超过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