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探讨

时间: 2024-11-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553

□ 朱远飞 余 静

空调“火烧机”是指空调主控板发生故障或电气线路过载时导致机器起火。一旦事故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件判决书,就原告举证责任、厂家抗辩事由进行深入剖析,对法院裁判思路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实务提出几点化解此类风险的建议。

原告的举证责任

空调“火烧机”侵权事任事故,法院立案的案由通常为“产品责任纠纷”,当然也有少数法院立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纠纷”,甚至还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无论被侵权人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有无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被侵权人均可以针对生产者、销售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因此,空调“火烧机”类侵权责任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空调存在缺陷、空调起火造成损害后果、空调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围绕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是空调生产者、销售者。实例中通常为购买发票或支付凭证,或者带有生产制造商的产品商标、LOGO等,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制造商且流向市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将“缺陷”界定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里的标准实际上指的是国家对空调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空调制造商来说,每一型号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且必须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因此,原告要举证制造商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一定的难度。

“产品缺陷”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有人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通过构成要件及审理实例中发现:除非原告购买的产品确实在购买后6个月内发生火灾,否则“产品缺陷”举证责任还是要求原告完成,如果原告不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则将面临败诉的可能性;但是毕竟原告相对于“被告”来说,双方技术力量悬殊太大,原告也不可能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指出产品存在哪些“缺陷”,因此,法官通常会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原告已完成一定的举证责任。

“损害后果”作为原告通常以直接损失为主,在实例中主要以法院指定的第三方“财产评估报告”或“公估报告”为准。

“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法官认定的依据主要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里面表述通常较模糊,可能表述为“排除雷电、人为纵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原因”;笔者曾与空调厂家研发人员交流,发现造成“火烧机”的原因有多种:空调电气线路、空调外围电气线路、错误安装、电压环境、气候、使用场景等,均可能引起空调“火烧机”事故。即由“生活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造成主审法官裁量困难。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火灾事故成因的条款也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笔者通过分析检索到的判决书,发现大部分法官的裁判思路为:只要空调制造商不能排除“自身原因”或有“免责事由”,生产制造商均需承担责任。

制造商抗辩理由

尽管此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方向会偏向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作为被告方并不是无所作为,还是可以围绕“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方面,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进行抗辩。

产品来源抗辩。被告可提出涉案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与生产制造商无关。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C证书抗辩。厂家在出现类似事故后,一定要举证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涉案产品已经通过国家的产品强制认证,不具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缺陷。这是对于原告拟证明“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回应,同时在另一程度上也说明,该产品缺陷具有偶发性,不需要大面积地召回,即不会触发民法典第1206条,进而给厂家带来更严重的损失或行政处罚。

因果关系抗辩。因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表述较为模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只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明确提到是“空调线路”导致起火,被告可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

化解风险建议

作为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空调,并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聘请专业安装工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空调,停止使用空调时建议断开电源;定期保养空调,聘请专业电工测试使用环境;购买保险。作为消费者可以购买相关家庭财产损失意外保险、空调厂家则可以购买产品责任保险,进而通过保险来转嫁相关空调“火烧机”意外事故责任风险。

最后,建议国家建立相关空调产品回访制度。比如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空调,必须上门检修或者强制报废;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国家“以旧换新”补贴消费政策,把一些老旧空调淘汰掉,从源头上化解此类风险。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马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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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火灾侵权责任纠纷案探讨

□ 朱远飞 余 静

空调“火烧机”是指空调主控板发生故障或电气线路过载时导致机器起火。一旦事故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件判决书,就原告举证责任、厂家抗辩事由进行深入剖析,对法院裁判思路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实务提出几点化解此类风险的建议。

原告的举证责任

空调“火烧机”侵权事任事故,法院立案的案由通常为“产品责任纠纷”,当然也有少数法院立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纠纷”,甚至还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无论被侵权人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有无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被侵权人均可以针对生产者、销售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因此,空调“火烧机”类侵权责任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空调存在缺陷、空调起火造成损害后果、空调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围绕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是空调生产者、销售者。实例中通常为购买发票或支付凭证,或者带有生产制造商的产品商标、LOGO等,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制造商且流向市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将“缺陷”界定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里的标准实际上指的是国家对空调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空调制造商来说,每一型号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且必须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因此,原告要举证制造商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一定的难度。

“产品缺陷”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有人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通过构成要件及审理实例中发现:除非原告购买的产品确实在购买后6个月内发生火灾,否则“产品缺陷”举证责任还是要求原告完成,如果原告不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则将面临败诉的可能性;但是毕竟原告相对于“被告”来说,双方技术力量悬殊太大,原告也不可能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指出产品存在哪些“缺陷”,因此,法官通常会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原告已完成一定的举证责任。

“损害后果”作为原告通常以直接损失为主,在实例中主要以法院指定的第三方“财产评估报告”或“公估报告”为准。

“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法官认定的依据主要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里面表述通常较模糊,可能表述为“排除雷电、人为纵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原因”;笔者曾与空调厂家研发人员交流,发现造成“火烧机”的原因有多种:空调电气线路、空调外围电气线路、错误安装、电压环境、气候、使用场景等,均可能引起空调“火烧机”事故。即由“生活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造成主审法官裁量困难。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火灾事故成因的条款也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笔者通过分析检索到的判决书,发现大部分法官的裁判思路为:只要空调制造商不能排除“自身原因”或有“免责事由”,生产制造商均需承担责任。

制造商抗辩理由

尽管此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方向会偏向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作为被告方并不是无所作为,还是可以围绕“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方面,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进行抗辩。

产品来源抗辩。被告可提出涉案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与生产制造商无关。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C证书抗辩。厂家在出现类似事故后,一定要举证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涉案产品已经通过国家的产品强制认证,不具有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缺陷。这是对于原告拟证明“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回应,同时在另一程度上也说明,该产品缺陷具有偶发性,不需要大面积地召回,即不会触发民法典第1206条,进而给厂家带来更严重的损失或行政处罚。

因果关系抗辩。因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表述较为模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只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明确提到是“空调线路”导致起火,被告可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

化解风险建议

作为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空调,并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聘请专业安装工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空调,停止使用空调时建议断开电源;定期保养空调,聘请专业电工测试使用环境;购买保险。作为消费者可以购买相关家庭财产损失意外保险、空调厂家则可以购买产品责任保险,进而通过保险来转嫁相关空调“火烧机”意外事故责任风险。

最后,建议国家建立相关空调产品回访制度。比如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空调,必须上门检修或者强制报废;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国家“以旧换新”补贴消费政策,把一些老旧空调淘汰掉,从源头上化解此类风险。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马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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