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预防和治理,提升群众安全感,笔者对近年来某公安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研究分析,有关情况如下: 规律特点: 年龄趋向低龄化。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加速,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日益突出。一些孩子从10~12岁开始就有劣迹,13~14岁可能就已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文化程度偏低。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他们往往无心向学,文化素质低,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这种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他们更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犯罪手段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呈现出成人化趋势。他们学习或模仿成年人的犯罪手段,甚至实施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 动机简单,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常常是因为逞强好胜,走上犯罪道路。他们做事情往往考虑不全面,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对自己的行为也缺乏深思熟虑,一般不计后果。 突发性与盲目性。由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通常比较单一,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的犯罪行为常带有很大的突发性。同时,由于他们的心理发展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弱,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因此犯罪行为也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 这些特点反映了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教育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犯罪成因: 心理习性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萌动期、心理叛逆期,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期,为满足自身需求,他们会想方设法寻求经济来源,在家庭条件有限、家人不支持的情况下,极易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 网络信息侵蚀。近年来,“抖音”“快手”等网络短视频成为年轻一代的日常消遣,大量信息充斥其中,带来巨大感官冲击。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更容易受到“感染”、误导和暗示,进而盲目效仿一些不良行为甚至实施违法犯罪。 家庭监管缺位。该区侦办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家在农村地区的占多数,还有一部分人员存在父母离异、单亲等家庭问题。这些都极易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使其形成人格障碍,走入人生误区。 学校教育存在偏颇。从该区侦办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看来,首次实施违法犯罪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比达53%,这个年龄正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但多数人员存在逃学、辍学问题,学校和老师的教育管理不到位也是促使其走上“迷途”的重要原因。 治理难点: 惩戒处罚难。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遵循保护引导、从轻从宽的原则,16周岁以下涉案人员如不是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其违法犯罪成本几近于无。法律不仅没有成为预防和震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反而被部分未成年人视为逃避打击的“护身符”,助长其嚣张气焰。 追赃挽损难。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时,通常会选取容易销赃的财物,得手后在很短时间内就以明显低于涉案财物价值的价格变卖赃物并迅速挥霍一空。还有一些未成年人跨地区作案,民警联系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时,经常面临找不到人、不愿管等现实问题。 教育挽救难。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一般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治,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庭往往不会管或没人管,学校往往不愿管、不敢管,社会帮教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有的部门履职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社区帮教力量薄弱,基层帮教工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 预防建议: 坚持党政统筹,形成共治合力。建议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上而下、纵向贯通的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出台总体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各方责任,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实际情况,从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给予关心关爱,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主动干预制止,防止误入迷途。对未成年人厌学、逃学、辍学问题,学校要充分借助各方力量,强化控辍保学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流入社会,沾染不良习性。对有父母长期打工或家庭不完整、家暴等家庭问题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重点组织家访,引导家长和监护人采取正确的教育管理方式,防止因家庭问题产生人格障碍。 依法打击惩戒,彰显法治力度。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可参照检察院未检科、法院未审庭等形式,建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机构,通过专门知识培训和专门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实现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诉讼、审判的配套衔接。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