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日,民警在李某的水果摊上查获一把疑似管制刀具的水果刀,立案调查后,查获的刀具被鉴定为管制刀具,李某供述该刀具为上个月在某水果批发市场一游摊处购买,后置于其水果摊上每日随李某某出摊,主要用于切割西瓜、哈密瓜等。其陈述对上述刀具不明知系管制刀具。 分歧意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在案件办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李某每日携带刀具出摊至路口,经鉴定其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从法理分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管制器具的管理制度。李某每日携带管制刀具出摊,具有社会危险性,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观点二: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但其携带管制刀具主要用于切水果的日常经营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依照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观点三:李某客观上实施了携带了管制刀具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管制刀具不明知,且其携带的刀具主要用于切水果的日常经营行为,未产生社会危险性,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对于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处理。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裁量基准对“情节较轻”作出解释: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李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该故意应当理解为对刀具的认知上,首先行为人明知是管制刀具而携带,其次行为人携带了管制刀具且没有合法手续。生活中存在携带刀具砍柴、种地、售卖水果等日常行为,刀具是行为人生活的工具,处罚不应当唯结果论,只要鉴定为管制刀具即可罚,第一种观点不利于维护百姓的日常生活安宁。 第二,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处理应当着重源头治理,社会治理方面应当重点打击处理生产厂家、销售渠道等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管制器具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而非链条末端具体使用者(购买者),李某供述刀具系从某市场游摊处购买,游摊何以兜售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又从何处加工生产,应当作为社会治理者的重点予以调查研究。 第三,实施过类似李某行为的人有很多,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类型也很多,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之所以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为违法行为,体现国家对公共安全及管制器具管理的重视,那么执法的重点区域就应当是车站、码头、场馆、团体活动现场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同时也没有带刀必要性的地方,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 第四,执法理念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管制刀具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对类似李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查处应以宣传、教育为主,一方面要让经营户认识到管制刀具的社会危险性,同时对类案办理要重点查明行为人是否对其所携带的刀具有主观上的认知。 综上所述,第三种处理观点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处理结果也能让行为人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同时社会治理方面也能实现宣传教育的目的。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