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电动车撞上货车 遮阳伞险成“夺命符”

时间: 2024-11-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02

近日,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理一起因非法安装遮阳伞导致的交通事故。

当日,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从梁平区聚奎镇方向沿国道243线往屏锦镇方向,行驶至国道243线100公里路段时,与范某驾驶的渝DH****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擦挂,造成王某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核实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和第二章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或雨篷不符合载物规定的”之规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遮阳伞挂到货车,导致车辆侧翻,自己受伤,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依法对其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或者雨篷不符合载物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的处罚。

梁平交巡警提醒:

请电动车、摩托车车主自觉拆除遮阳伞(篷),如在路上遇到交巡警现场拆除,请主动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通讯员 李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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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撞上货车 遮阳伞险成“夺命符”

近日,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理一起因非法安装遮阳伞导致的交通事故。

当日,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从梁平区聚奎镇方向沿国道243线往屏锦镇方向,行驶至国道243线100公里路段时,与范某驾驶的渝DH****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擦挂,造成王某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核实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和第二章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或雨篷不符合载物规定的”之规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遮阳伞挂到货车,导致车辆侧翻,自己受伤,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依法对其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或者雨篷不符合载物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的处罚。

梁平交巡警提醒:

请电动车、摩托车车主自觉拆除遮阳伞(篷),如在路上遇到交巡警现场拆除,请主动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通讯员 李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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