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时间: 2024-11-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729

□ 徐青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从事营运机动车的数量也大幅度上升。针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普通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差别很大,准确理解“营运机动车”,是正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关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实践中对“营运机动车”的理解争议也较大。

笔者认为,“营运机动车”是指该车辆属营运性质,是否正处于营运状态在所不问;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的“营运机动车”不仅是指该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并且该车辆正处于营运状态。理由如下:

把“营运机动车”解释为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符合一般人的观念。按一般人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的“营运机动车”一般是指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而不是营运机动车正处于营运状态。如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的“营运机动车”解释成营运机动车正处于营运状态,那就属于限缩解释,而对该法律条文中的“营运机动车”进行限缩解释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把“营运机动车”解释为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符合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法律之所以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是因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更大,一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比普通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所以要求营运车驾驶员自取得从业资格证起,应该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把“营运机动车”解释成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能够提醒从业人员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心存侥幸,从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把“营运机动车”解释为处于营运状态的机动车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司法实践中,如果把“营运机动车”理解为正处于营运状态的机动车,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境,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造成混乱。比如,一出租车驾驶员晚上六点饮酒后开始从事载客的营运活动,晚上九点被交巡警查获,查获时车内刚好无乘客。这就会给违法行为人辩解的空间,违法行为人会辩称自己这会儿并没有营运,正准备下班回家。有人会说,那可以调查他之前的载客行为,找到乘客证明他在此期间乘坐过该出租车,查证属实后同样可以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只能说这样的想法理论上行得通,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怎么找到乘客?也许通过技术手段能够明确乘客身份,但很多乘客是流动性的,真正愿意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的可能没有几个。即使乘客能够配合公安机关作证,很多时候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怎么来证明乘客乘坐的就是民警查获的这一辆出租车?哪个乘客会关注自己乘坐的出租车车牌号?实践中,不管是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机动车,还是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机动车,并非时刻都是处在载客或载货状态,有的营运车辆被查获时正处于载客或载货的状态,有的一直从事营运活动但被查获时刚好未载客或载货,有的正在寻找旅客或货物,有的虽暂未进行营运活动但可能随时转为营运状态。但无论哪种情形,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都是一样的。如果一定要证明行为人被查获时正处于营运状态,才能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这会对公安执法带来严重挑战,也会让一些人有可乘之机,使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营运机动车”是指该机动车属于营运性质,不管该机动车是否处于营运状态。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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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徐青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从事营运机动车的数量也大幅度上升。针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普通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差别很大,准确理解“营运机动车”,是正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关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实践中对“营运机动车”的理解争议也较大。

笔者认为,“营运机动车”是指该车辆属营运性质,是否正处于营运状态在所不问;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的“营运机动车”不仅是指该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并且该车辆正处于营运状态。理由如下:

把“营运机动车”解释为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符合一般人的观念。按一般人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的“营运机动车”一般是指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而不是营运机动车正处于营运状态。如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的“营运机动车”解释成营运机动车正处于营运状态,那就属于限缩解释,而对该法律条文中的“营运机动车”进行限缩解释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把“营运机动车”解释为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符合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法律之所以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是因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更大,一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比普通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所以要求营运车驾驶员自取得从业资格证起,应该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把“营运机动车”解释成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能够提醒从业人员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心存侥幸,从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把“营运机动车”解释为处于营运状态的机动车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司法实践中,如果把“营运机动车”理解为正处于营运状态的机动车,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境,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造成混乱。比如,一出租车驾驶员晚上六点饮酒后开始从事载客的营运活动,晚上九点被交巡警查获,查获时车内刚好无乘客。这就会给违法行为人辩解的空间,违法行为人会辩称自己这会儿并没有营运,正准备下班回家。有人会说,那可以调查他之前的载客行为,找到乘客证明他在此期间乘坐过该出租车,查证属实后同样可以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只能说这样的想法理论上行得通,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怎么找到乘客?也许通过技术手段能够明确乘客身份,但很多乘客是流动性的,真正愿意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的可能没有几个。即使乘客能够配合公安机关作证,很多时候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怎么来证明乘客乘坐的就是民警查获的这一辆出租车?哪个乘客会关注自己乘坐的出租车车牌号?实践中,不管是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机动车,还是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机动车,并非时刻都是处在载客或载货状态,有的营运车辆被查获时正处于载客或载货的状态,有的一直从事营运活动但被查获时刚好未载客或载货,有的正在寻找旅客或货物,有的虽暂未进行营运活动但可能随时转为营运状态。但无论哪种情形,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都是一样的。如果一定要证明行为人被查获时正处于营运状态,才能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这会对公安执法带来严重挑战,也会让一些人有可乘之机,使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营运机动车”是指该机动车属于营运性质,不管该机动车是否处于营运状态。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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