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11月20日,铜梁区法院向社会发布非法集资相关典型案例。 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曹某以公司经营、工程承包等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承诺支付2%至5%不等的月利息作为回报,以借款名义面向王某、唐某、周某等37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偿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曹某共计吸收3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1554.51万元,归还本金257.029159万元,支付利息480.514万元,以息抵本后,尚欠集资参与人集资款816.966841万元。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责令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集资参与人王某等35人扣除已支付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共计816.966841万元。 铜梁区法院法官提醒,该案是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高息返利为噱头,谎称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此特提醒广大公众,在你“垂涎”高额的利息时,犯罪分子早已盯上了你的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