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挥霍客户购房款属职务行为

时间: 2024-12-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475

本网讯(通讯员 任杰 记者 朱颂扬)如果中介公司员工在收取房款后将其挥霍,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是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某门店店长。2019年4月30日,原告周某、被告经纪公司以及案外人易某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由经纪公司为易某购买周某名下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李某为实际经办人。同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前,易某向李某账户支付了4万元定金,经纪公司出具了收据。

合同签订后,根据李某要求,周某向经纪公司出具了代为收取部分购房款用于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委托。随后,易某根据委托协议将36万元购房款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但李某却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没能顺利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周某也因此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易某在诉讼过程中承诺支付剩余59万元房款并将该款提存至法院账户,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并要求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未拿到36万元房款,周某遂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其相应损失。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实际经办人身份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经纪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告知易某禁止向其员工支付房款,加之经纪公司在收取款项后出具了收据,易某有理由相信李某系代经纪公司收取房款,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周某为促成交易向经纪公司出具代为收取房款的委托并无不当,经纪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购房款被员工挥霍,给周某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挪用购房款未及时归还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本人也自愿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经纪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周某3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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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挥霍客户购房款属职务行为

本网讯(通讯员 任杰 记者 朱颂扬)如果中介公司员工在收取房款后将其挥霍,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是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某门店店长。2019年4月30日,原告周某、被告经纪公司以及案外人易某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由经纪公司为易某购买周某名下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李某为实际经办人。同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前,易某向李某账户支付了4万元定金,经纪公司出具了收据。

合同签订后,根据李某要求,周某向经纪公司出具了代为收取部分购房款用于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委托。随后,易某根据委托协议将36万元购房款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但李某却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没能顺利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周某也因此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易某在诉讼过程中承诺支付剩余59万元房款并将该款提存至法院账户,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并要求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未拿到36万元房款,周某遂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其相应损失。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实际经办人身份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经纪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告知易某禁止向其员工支付房款,加之经纪公司在收取款项后出具了收据,易某有理由相信李某系代经纪公司收取房款,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周某为促成交易向经纪公司出具代为收取房款的委托并无不当,经纪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购房款被员工挥霍,给周某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挪用购房款未及时归还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本人也自愿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经纪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周某3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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