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廖小萍 赵莉 记者 朱颂扬)日常驾车出行,与别车发生剐蹭或磕碰,是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若是一个人驾驶车辆一年内发生近30起交通事故,且自身每次都无责,还能得到对方给付的车损赔偿,这可就没那么简单了。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蓄意驾车“碰瓷”案,“碰瓷者”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8日,邹某驾车途中向左变道几乎完成时,与后方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双方均认为是对方责任。经报警处理后,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全责。经与对方协商,邹某赔偿450元。 无独有偶,同年3月23日,熊某驾车途中向右转弯时与左后方来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熊某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熊某赔偿对方1200元。类似上述情形,还有张某、蒋某等近50人均遭遇过。很快,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排查中,就发现了前述异常行为。经调查,事故中的无责方驾驶员均为出租车司机罗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罗某驾驶车辆发生类似交通事故多达数十起。 掌握该线索后,公安机关走访了事故“责任方”驾驶员,建立数据模型对相关事故进行分析后发现,罗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碰瓷”,遂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罗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利用“变道让直行”的交通规则,趁对方车辆变道、转向、掉头之机,不减速甚至加速故意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系故意;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罗某隐瞒该事故系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对方车主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对方车主或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骗取本不应获取且数额较大的赔偿款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5.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