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如何办好伤害类案件

时间: 2024-12-1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753

□ 周清茂 吴成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交织,伤害案件发案上升趋势明显,逐渐成为易发、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由于伤害案件大多与邻里纠纷、家庭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为伤害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许多案外因素,导致出现此类案件办案期限长、调查取证难、查处结案难、结案后遗症多等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信访投诉,甚至引发极端案事件发生,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加强伤害案件办理问题研究,根据伤害案件的特点,分析办理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办理伤害案件的技巧和方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伤害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

伤害案件是指属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伤害案件分为治安类伤害案件和刑事类伤害案件。在这类案件的办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不及时取证。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及时出警,控制事态,是办好伤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有的基层单位在接到报警后,携带装备不齐,出警拖拉,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只注重平息事态,把伤者送去医院救治,不注重对现场人员的询问,记录姓名及联系电话,错失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致使事后找不到人,取证困难。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认为自己有理,往往陈述内容不够客观、真实,办理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于旁证材料。有的民警不注重现场勘查及现场证据的收集,对现场目击证人询问不详细、不到位,事后又无法补证,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困难。

违规调解处理。受理伤害案件后,有的办案民警不积极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去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一味地注重通过调解结案。对于部分不符合调解处理的案件,也进行调解,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大大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利于遏制伤害案件的多发势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久拖不决。伤害案件多发频发,查处难度较大,部分基层单位警力较少,致使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伤害案件刑事立案需进行伤情鉴定,一些伤情需要治疗恢复后才能鉴定,对于该类案件,一些民警受案后就等鉴定意见,然后再立案,而不注重前期证据收集,等几个月后,鉴定意见出来了,案子立起了,关键证据却灭失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还有部分案件因为客观条件限制,伤害现场只有当事双方,无其他目击证人,无其他旁观者,当事双方又各执一词,导致案件无法查清,也存在久拖不决的现象。

伤害案件办理的对策及建议

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是我们每一次执法活动的行动指南。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民警正确履职的能力。在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中,要不偏不倚,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仅要听取受害方的陈述,也要客观对待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力求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处理。使每一起案件都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办理伤害案件,不仅要懂得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构成要件,而且还要懂得一些法医学知识,在法医鉴定还未出具之前,办案人员要根据受伤的部位和伤势,大致判断其伤情的程度,对立案和取证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平时的培训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升民警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优化培训方式。实施老带新、强带弱的“警师制”,基层业务骨干定期到法制部门跟班轮训,法制部门经常到基层“送教上门”,面对面、点对点,有的放矢开展执法培训。鼓励办案民警旁听庭审。通过旁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加强针对性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培训方式,按照面向实战、讲究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案例评析、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等形式,使广大基层民警熟练掌握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切实提高民警的履职能力。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追责问责。一是建立执法常态化监督机制。法制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手段,强化执法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将每起案件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到程序,从办案人员到审核人员,全方位、全流程进行监督。二是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存在执法过错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

(作者单位 彭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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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如何办好伤害类案件

□ 周清茂 吴成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交织,伤害案件发案上升趋势明显,逐渐成为易发、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由于伤害案件大多与邻里纠纷、家庭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为伤害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许多案外因素,导致出现此类案件办案期限长、调查取证难、查处结案难、结案后遗症多等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信访投诉,甚至引发极端案事件发生,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加强伤害案件办理问题研究,根据伤害案件的特点,分析办理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办理伤害案件的技巧和方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伤害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

伤害案件是指属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伤害案件分为治安类伤害案件和刑事类伤害案件。在这类案件的办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不及时取证。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及时出警,控制事态,是办好伤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有的基层单位在接到报警后,携带装备不齐,出警拖拉,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只注重平息事态,把伤者送去医院救治,不注重对现场人员的询问,记录姓名及联系电话,错失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致使事后找不到人,取证困难。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认为自己有理,往往陈述内容不够客观、真实,办理案件的突破口往往在于旁证材料。有的民警不注重现场勘查及现场证据的收集,对现场目击证人询问不详细、不到位,事后又无法补证,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困难。

违规调解处理。受理伤害案件后,有的办案民警不积极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去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一味地注重通过调解结案。对于部分不符合调解处理的案件,也进行调解,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大大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利于遏制伤害案件的多发势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久拖不决。伤害案件多发频发,查处难度较大,部分基层单位警力较少,致使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伤害案件刑事立案需进行伤情鉴定,一些伤情需要治疗恢复后才能鉴定,对于该类案件,一些民警受案后就等鉴定意见,然后再立案,而不注重前期证据收集,等几个月后,鉴定意见出来了,案子立起了,关键证据却灭失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使案件久拖不决。还有部分案件因为客观条件限制,伤害现场只有当事双方,无其他目击证人,无其他旁观者,当事双方又各执一词,导致案件无法查清,也存在久拖不决的现象。

伤害案件办理的对策及建议

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是我们每一次执法活动的行动指南。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转变执法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民警正确履职的能力。在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中,要不偏不倚,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仅要听取受害方的陈述,也要客观对待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力求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处理。使每一起案件都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办理伤害案件,不仅要懂得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构成要件,而且还要懂得一些法医学知识,在法医鉴定还未出具之前,办案人员要根据受伤的部位和伤势,大致判断其伤情的程度,对立案和取证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平时的培训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升民警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优化培训方式。实施老带新、强带弱的“警师制”,基层业务骨干定期到法制部门跟班轮训,法制部门经常到基层“送教上门”,面对面、点对点,有的放矢开展执法培训。鼓励办案民警旁听庭审。通过旁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加强针对性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培训方式,按照面向实战、讲究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案例评析、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等形式,使广大基层民警熟练掌握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切实提高民警的履职能力。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追责问责。一是建立执法常态化监督机制。法制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手段,强化执法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将每起案件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到程序,从办案人员到审核人员,全方位、全流程进行监督。二是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存在执法过错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

(作者单位 彭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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