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当初!醉驾后追尾担责受重罚

时间: 2024-12-12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谢 琳 阅读量:8472

12月6日凌晨2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塔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其车辆在新溉大道渝鲁立交往海尔路方向行驶时,被一辆棕色轿车追尾,对方驾驶员疑似酒驾。接警后,民警立即驾车赶往现场处置。

在现场,一辆棕色轿车追尾一辆白色轿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民警在询问双方驾驶员情况时,闻到棕色轿车驾驶员身上有一股酒气,便立即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白色轿车驾驶员无酒驾嫌疑,棕色轿车驾驶员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即,民警将该驾驶员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检测。

经查,棕色轿车驾驶员姓刘。12月5日22时许,刘某和朋友在龙头寺附近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刘某喝了5瓶啤酒。12月6日凌晨1时50分,聚餐结束,刘某认为自己酒量好,意识还清醒,便抱着侥幸驾车回家。当行驶至新溉大道渝鲁立交红绿灯路口时,他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白色轿车。

经重庆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刘某送检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2.5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同时,刘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他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刘某还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交巡警提醒:人在饮酒后容易意识模糊,从而影响判断力和自控力,一旦开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请广大驾驶员朋友杜绝酒驾、平安出行。

通讯员 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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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当初!醉驾后追尾担责受重罚

12月6日凌晨2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塔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其车辆在新溉大道渝鲁立交往海尔路方向行驶时,被一辆棕色轿车追尾,对方驾驶员疑似酒驾。接警后,民警立即驾车赶往现场处置。

在现场,一辆棕色轿车追尾一辆白色轿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民警在询问双方驾驶员情况时,闻到棕色轿车驾驶员身上有一股酒气,便立即对双方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白色轿车驾驶员无酒驾嫌疑,棕色轿车驾驶员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即,民警将该驾驶员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检测。

经查,棕色轿车驾驶员姓刘。12月5日22时许,刘某和朋友在龙头寺附近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刘某喝了5瓶啤酒。12月6日凌晨1时50分,聚餐结束,刘某认为自己酒量好,意识还清醒,便抱着侥幸驾车回家。当行驶至新溉大道渝鲁立交红绿灯路口时,他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白色轿车。

经重庆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刘某送检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2.5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同时,刘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他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刘某还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交巡警提醒:人在饮酒后容易意识模糊,从而影响判断力和自控力,一旦开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请广大驾驶员朋友杜绝酒驾、平安出行。

通讯员 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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