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 2024-12-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644

□ 周清茂 吴成均

治安调解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和权利,它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警力资源和诉讼成本,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治安调解工作在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促进群众团结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因民间纠纷纷繁复杂、情况各异,如果调解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信访投诉。因此,研究治安案件调解工作的特点,分析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在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引发的民间纠纷时,通过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并达成协议,从而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超范围进行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民警由于对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或者为了图方便省事儿,一调了事,对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进行调解,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也进行调解,导致应当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未受到处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超时限超次数进行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的民警在办案时反复组织调解,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解,存在超时限超次数进行调解的问题,浪费人力物力。

未查清案件事实就进行调解。调解只能是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是非,进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而有的办案单位过分依赖以调解方式结案,忽视前期的调查取证,该收集的证据没收集,该调取的证据没调取,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在调解时分不清责任,很多时候无法以理服人,一旦调解不成,前期的证据因未能及时收集而灭失,就会导致出现处罚证据不足的尴尬境地。

嫌疑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单位在调解时违法嫌疑人未到场,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而办案人员为了快速结案,仍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违反了调解程序的禁止性规定,导致调解协议无效。

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民警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熟悉,对调解的尺度和要求把握不准,致使在简单的调解案件中,缕缕犯错;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嫌查清事实、收集证据麻烦,想一调了事。

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强化程序意识,依法组织调解。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治安调解案件占比相对较多,该类案件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对治安调解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当事人缠访闹访,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调解处理该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程序意识,无论是受案、告知、调查取证、调解等各个环节,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忽略,不能简化。树立证据意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调解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出警,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出现一旦调解不成,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尴尬境地。增强时限意识,治安案件办案规定有时限,调解也有相应的时限和次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严禁超时限、超次数进行调解。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调解能力。要强化“执法为民”教育,让民警学会做群众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切忌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不负责任,要以平和的态度平等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使当事人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要加强专业技能掊训,创新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上门培训、点对点培训相结合,通过培训让民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掌握调解技巧,并能熟练运用。及时剖析总结,从调解案件中总结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丰富新警的实践经验,提升新警的调解技能。

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执法常态化监督机制。法制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手段,强化执法监督。特别是要强化个案监督,将每起案件都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到程序,从办案人员到审核人员,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存在执法过错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

(作者单位 彭水县公安局)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浅谈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周清茂 吴成均

治安调解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和权利,它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警力资源和诉讼成本,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治安调解工作在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促进群众团结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因民间纠纷纷繁复杂、情况各异,如果调解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信访投诉。因此,研究治安案件调解工作的特点,分析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在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引发的民间纠纷时,通过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并达成协议,从而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超范围进行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民警由于对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或者为了图方便省事儿,一调了事,对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进行调解,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也进行调解,导致应当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未受到处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超时限超次数进行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的民警在办案时反复组织调解,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解,存在超时限超次数进行调解的问题,浪费人力物力。

未查清案件事实就进行调解。调解只能是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是非,进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而有的办案单位过分依赖以调解方式结案,忽视前期的调查取证,该收集的证据没收集,该调取的证据没调取,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在调解时分不清责任,很多时候无法以理服人,一旦调解不成,前期的证据因未能及时收集而灭失,就会导致出现处罚证据不足的尴尬境地。

嫌疑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单位在调解时违法嫌疑人未到场,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而办案人员为了快速结案,仍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违反了调解程序的禁止性规定,导致调解协议无效。

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民警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熟悉,对调解的尺度和要求把握不准,致使在简单的调解案件中,缕缕犯错;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嫌查清事实、收集证据麻烦,想一调了事。

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强化程序意识,依法组织调解。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治安调解案件占比相对较多,该类案件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对治安调解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当事人缠访闹访,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调解处理该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程序意识,无论是受案、告知、调查取证、调解等各个环节,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忽略,不能简化。树立证据意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调解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出警,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出现一旦调解不成,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尴尬境地。增强时限意识,治安案件办案规定有时限,调解也有相应的时限和次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严禁超时限、超次数进行调解。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调解能力。要强化“执法为民”教育,让民警学会做群众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切忌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不负责任,要以平和的态度平等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使当事人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要加强专业技能掊训,创新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上门培训、点对点培训相结合,通过培训让民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掌握调解技巧,并能熟练运用。及时剖析总结,从调解案件中总结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丰富新警的实践经验,提升新警的调解技能。

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执法常态化监督机制。法制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手段,强化执法监督。特别是要强化个案监督,将每起案件都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到程序,从办案人员到审核人员,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存在执法过错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

(作者单位 彭水县公安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