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理了一起因驾驶员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导致的事故。 当日,曾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梁平区梁山大道由依山郡方向往大河坝方向行驶。10时23分许,曾某行驶至梁山路353号,在向左转弯时未有效观察路况,与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7***T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当事人曾某在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规定通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讯员 李汶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