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23万元,法院认定妻子没有共同还款义务

时间: 2024-12-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437

本网讯(通讯员 田野)日前,家住九龙坡区的申请执行人张先生收到了被执行人杨某通过第三人转账支付的全部执行款项23万元。

2023年6月,因为杨某欠张先生的借款,张先生依法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先生要求杨某配偶王女士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24年5月24日,判决生效后,由于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张先生依法向九龙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和张先生的代理人调查核实,发现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后,张先生的代理人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和冻结王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据参考合法有效的类似案例,依法裁定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产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王某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后,主动联系张先生,表示愿意为杨某了结本案。最近,经过张先生和杨某双方共同核算,王某委托第三人为杨某向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2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查封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是因为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杨先生在债务形成之时至今,与王女士的夫妻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民事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某名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王某对此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但王某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王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部分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杨某所有,除非王某能够证明其名下的财产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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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23万元,法院认定妻子没有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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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因为杨某欠张先生的借款,张先生依法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先生要求杨某配偶王女士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24年5月24日,判决生效后,由于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张先生依法向九龙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和张先生的代理人调查核实,发现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后,张先生的代理人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和冻结王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据参考合法有效的类似案例,依法裁定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产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王某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后,主动联系张先生,表示愿意为杨某了结本案。最近,经过张先生和杨某双方共同核算,王某委托第三人为杨某向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2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查封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是因为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杨先生在债务形成之时至今,与王女士的夫妻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民事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某名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王某对此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但王某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王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部分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杨某所有,除非王某能够证明其名下的财产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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