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卡致辅警受伤也构成袭警罪

时间: 2024-12-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390

□ 刘 庆

案例:

2021年3月3日19时许,某交巡警大队熊某某等3名民警带领李某某等4名辅警在城区一道路设置检查点开展酒驾查处。19时40分许,王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途经此处,因担心无证驾驶行为被查处,王某某驾车加速逃离,连续闯过两名前来拦截的辅警后,将正在第三卡点执勤的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挫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王某某于2021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以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将其刑拘。同年6月23日法院以王某某犯袭警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意见:

加油冲卡逃避检查是一类较为普遍的妨害公务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对该类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造成民警或辅警轻伤以下伤情的,一般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各地对该类行为定性为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是否适用加重法定刑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袭警罪进行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辅警可以成为袭警罪的保护对象。辅警作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但辅警可以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辅警在民警的安排下与民警一同执法时,应当认定为“执法共同体”,不应机械地将辅警排除在“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之外。

加油冲卡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根据《(2017)最高法刑申60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精神,以加油冲卡逃避检查的方式阻碍执法,本身具有暴力性、危险性,可以认定为妨害执行公务的暴力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驾驶机动车撞击”列为袭警罪的暴力手段之一,进一步从立法上确认了这一精神。

袭警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侵害的复合法益均为故意。袭警罪是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是针对阻碍执法而言,是从侵犯的主要法益来评判的。然而,袭警罪除了主要法益外,还有手段行为针对的次要法益即民警的人身权利。

本案中,虽然王某某辩解不想撞民警,但是从案发现场的情况看,民警设卡检查的路段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央有隔离护栏,民警用警车设置障碍后,单向只有一条车道可供通行,王某某驾车冲卡时,有一辆轿车正停车接受检查,已占据大部分车道,也就是说王某某冲卡只能从该轿车与障碍物之间狭窄的通道中驶过,通过控制方向避免撞击的空间很小,其冲卡行为撞到站在前后三个卡点的民警或辅警的可能性相当大,而王某某对此是有明确认知,然而其继续加油冲卡的行为表明其为逃避检查已不管不顾,对撞到民警或辅警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非排斥态度,由此可以认定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符合“撞击”的主动性和攻击性。

因此,王某某主观上故意阻碍执法,且对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危险的后果持间接故意心态;客观上符合“驾驶机动车撞击”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程度,符合袭警罪的加重法定刑构成要件。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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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卡致辅警受伤也构成袭警罪

□ 刘 庆

案例:

2021年3月3日19时许,某交巡警大队熊某某等3名民警带领李某某等4名辅警在城区一道路设置检查点开展酒驾查处。19时40分许,王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途经此处,因担心无证驾驶行为被查处,王某某驾车加速逃离,连续闯过两名前来拦截的辅警后,将正在第三卡点执勤的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挫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王某某于2021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以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将其刑拘。同年6月23日法院以王某某犯袭警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意见:

加油冲卡逃避检查是一类较为普遍的妨害公务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对该类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造成民警或辅警轻伤以下伤情的,一般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各地对该类行为定性为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是否适用加重法定刑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袭警罪进行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辅警可以成为袭警罪的保护对象。辅警作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但辅警可以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辅警在民警的安排下与民警一同执法时,应当认定为“执法共同体”,不应机械地将辅警排除在“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之外。

加油冲卡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根据《(2017)最高法刑申60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精神,以加油冲卡逃避检查的方式阻碍执法,本身具有暴力性、危险性,可以认定为妨害执行公务的暴力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驾驶机动车撞击”列为袭警罪的暴力手段之一,进一步从立法上确认了这一精神。

袭警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侵害的复合法益均为故意。袭警罪是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是针对阻碍执法而言,是从侵犯的主要法益来评判的。然而,袭警罪除了主要法益外,还有手段行为针对的次要法益即民警的人身权利。

本案中,虽然王某某辩解不想撞民警,但是从案发现场的情况看,民警设卡检查的路段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央有隔离护栏,民警用警车设置障碍后,单向只有一条车道可供通行,王某某驾车冲卡时,有一辆轿车正停车接受检查,已占据大部分车道,也就是说王某某冲卡只能从该轿车与障碍物之间狭窄的通道中驶过,通过控制方向避免撞击的空间很小,其冲卡行为撞到站在前后三个卡点的民警或辅警的可能性相当大,而王某某对此是有明确认知,然而其继续加油冲卡的行为表明其为逃避检查已不管不顾,对撞到民警或辅警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非排斥态度,由此可以认定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符合“撞击”的主动性和攻击性。

因此,王某某主观上故意阻碍执法,且对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危险的后果持间接故意心态;客观上符合“驾驶机动车撞击”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程度,符合袭警罪的加重法定刑构成要件。

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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