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和法官的耐心开导和解释,我们愿意接受这份执行款分配方案。”“我们也对这个方案没有异议。”近日,在江津区检察院与江津区法院联合召开的化解企业经营纠纷现场工作会上,涉案企业均对执行款分配方案予以认同。几天后,涉案企业甲公司特意给检察官王冉寄来感谢信,对检察机关帮助其挽回2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化解公司资金周转的难题,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现场工作会上,企业对推动涉案执行款项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我们公司的27台机器设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了,现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今年5月,甲公司负责人王某发现公司价值百万元的机器设备被司法拍卖,在向江津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向江津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该院民行检察官王冉和同事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阅案卷材料、询问相关企业负责人,检察官发现甲公司以及其负责人王某并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原来,王某经营的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注册资金达千万元的民营企业。2020年3月,王某将一批机器设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了乙公司,在乙公司未付清全部设备款前,甲公司对出售的设备仍享有所有权。 2023年3月,乙公司与丙公司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乙公司需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共22万余元。同年8月,因乙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停放在丙公司厂房的27台机器设备,于同年11月进行了司法拍卖并完成交付。 “乙公司未付清甲公司全部设备款,所以被查封拍卖的27台设备应当系甲公司所有。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也从乙公司处得知了该批设备被法院执行拍卖的情况,但直至今年1月,在涉案27台机器设备已被司法拍卖后,甲公司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王冉介绍道。 经过调查核实,甲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时间晚于执行异议标的交付时间,且甲公司在涉案设备被查封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因而江津区检察院认为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执行异议的申请并无不当,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为彻底解开王某的“法结”和“心结”,促进执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今年8月,江津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与案件相关的多家企业参与听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等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甲公司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表示接受。 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并没有得到解决,王冉在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被拍卖的设备虽然无法退回,但王某可以作为设备的原所有权人,通过参与拍卖款项分配的方式挽回部分损失。随后,王冉多次与法院、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并积极参与了涉案60余万元执行款项的分配会议,最终,涉及多家企业的执行款项分配方案得以现场达成,甲公司2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 “自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我院注重精准监督、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共受理各类涉企案件64件,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5.91万元,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护航企业发展壮大、行稳致远。”江津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谢增益说道。 通讯员 沈悦 记者 张柳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