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13万元“高利贷”,还了15万元仍被要求继续还款

时间: 2025-01-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721

本网讯(通讯员 任俊平 尹德岑 记者 朱颂扬)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骚扰电话、短信以及网页弹窗如潮水般涌来,其中不乏放贷人利用网络、电话等渠道大肆推销贷款的广告。然而,诱人贷款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不见底的陷阱。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高利贷”案件,依法判决张三返还小丽13000元超额还款部分,并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小丽刚满23岁,一心想要自己创业,但因资金缺乏且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事业”迟迟没有起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丽接到一个推销贷款的电话,遂认识了张三。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小丽瞒着母亲先后多次从张三处借款9笔累计131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2%。此后,张三对各笔借款采取砍头息、不按约定收取利息等方式要求小丽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直至2023年6月30日,小丽累计还款150549元,张三仍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不断要求小丽继续还款。因催促还款未果,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补充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小丽母亲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小丽借款还款的情况,发现其还款数额远远高于借款数额的情形下,出借人张三仍然要求其继续还款。小丽的母亲遂提起反诉,要求张三返还小丽超额支付的款项及其资金占用损失。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张三之间的资金往来,除了民间借贷关系外,并无其他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对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张三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出借时间,经计算发现,小丽已超额还清张三相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反,张三应当返还小丽13000元超额还款部分,并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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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13万元“高利贷”,还了15万元仍被要求继续还款

本网讯(通讯员 任俊平 尹德岑 记者 朱颂扬)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骚扰电话、短信以及网页弹窗如潮水般涌来,其中不乏放贷人利用网络、电话等渠道大肆推销贷款的广告。然而,诱人贷款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不见底的陷阱。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高利贷”案件,依法判决张三返还小丽13000元超额还款部分,并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小丽刚满23岁,一心想要自己创业,但因资金缺乏且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事业”迟迟没有起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丽接到一个推销贷款的电话,遂认识了张三。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小丽瞒着母亲先后多次从张三处借款9笔累计131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2%。此后,张三对各笔借款采取砍头息、不按约定收取利息等方式要求小丽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直至2023年6月30日,小丽累计还款150549元,张三仍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不断要求小丽继续还款。因催促还款未果,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补充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小丽母亲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小丽借款还款的情况,发现其还款数额远远高于借款数额的情形下,出借人张三仍然要求其继续还款。小丽的母亲遂提起反诉,要求张三返还小丽超额支付的款项及其资金占用损失。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张三之间的资金往来,除了民间借贷关系外,并无其他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对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张三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出借时间,经计算发现,小丽已超额还清张三相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反,张三应当返还小丽13000元超额还款部分,并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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