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事业单位就辞职被诉违约

时间: 2025-01-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478

本网讯(通讯员 谭成易 记者 舒楚寒)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有些会在招录公告中说明需要在本单位服务满一定年份才可交流、调动、离职,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试用期中提出辞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驳回了原告某单位要求前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2023年12月,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杨某被聘用为某单位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试用期6个月。公告同时载明,本次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需在招聘单位服务满3年。杨某入职某单位后,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杨某)在某单位的某部门工作,合同期限三年;乙方未满服务期就离职的,每少服务一年,则须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2024年1月,杨某向某单位提出辞职,当月某单位同意杨某辞职并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双方解除聘用合同。随后,某单位以杨某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处理人事争议过程中,应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四条,《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在聘用制度中可以与工作人员约定违反聘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杨某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试用期辞职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排除、限制其行使该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原告因被告在试用期内离职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基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无效条款而收取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法院鼓励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多种形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内容更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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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事业单位就辞职被诉违约

本网讯(通讯员 谭成易 记者 舒楚寒)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有些会在招录公告中说明需要在本单位服务满一定年份才可交流、调动、离职,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试用期中提出辞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事争议纠纷,驳回了原告某单位要求前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2023年12月,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杨某被聘用为某单位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试用期6个月。公告同时载明,本次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需在招聘单位服务满3年。杨某入职某单位后,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杨某)在某单位的某部门工作,合同期限三年;乙方未满服务期就离职的,每少服务一年,则须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2024年1月,杨某向某单位提出辞职,当月某单位同意杨某辞职并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双方解除聘用合同。随后,某单位以杨某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30000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处理人事争议过程中,应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四条,《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在聘用制度中可以与工作人员约定违反聘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杨某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试用期辞职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排除、限制其行使该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原告因被告在试用期内离职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基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无效条款而收取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法院鼓励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多种形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内容更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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