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用公司资源直播分成打赏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 2025-01-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416

本网讯(记者 胡琦)网络主播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直播设备、直播间从事演艺活动,并与公司分成直播打赏收入,他们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演艺合作关系?近日,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给出明确答案:网络主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2023年12月1日,刚大学毕业不久的程宇(化名)与辽宁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演艺合作协议》《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合同)。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程宇在该公司注册地点,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直播设备、直播间,在某平台开展包括跳舞、唱歌、聊天等直播演艺活动,并按照个人与公司25%:75%的比例分成直播打赏收入。程宇在该公司从事直播活动后4个多月后,发现公司不仅无故克扣、拖欠其直播收入,而且未给她缴纳社保。2024年4月9日,程宇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王某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正式离职。同年4月26日,该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宇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4000元。

原本打算离职后不再追究公司的责任,未曾想公司却先把自己告上了法庭。程宇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申请。

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程宇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重庆分公司通过某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程宇的工作地点在该公司注册地,直播账号、直播设备、直播间均由公司提供,直播内容包括跳舞、唱歌、聊天,直播方式为公司安排的团播,直播时长通常为早上六点开始。某平台将粉丝打赏的某币按照10:1的比例兑换为人民币,即为程宇收到的打赏金额,打赏金额由某平台支付给公司,公司再按照约定向程宇支付。

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虽为《演艺合作协议》《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但从协议内容及双方陈述可知,在人身隶属性方面,程宇直播演艺的方式、内容、时长等均由公司决定;在经济隶属性方面,程宇获得的直播打赏收益绝大部分归属公司,且“收益”获得的方式是由平台支付给公司,公司再支付给程宇,从双方约定及程宇签署直播收益确认单的情况可知,公司对程宇获得报酬的比例、保底薪酬的支付条件等并无平等的协商议价权;在组织从属性方面,双方明确约定程宇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平台公会房间直播或参与公司书面同意的直播演艺活动,不得在其他任何平台、房间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该约定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情形明显不同,程宇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情形。

2025年1月7日,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程宇与辽宁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9日解除;辽宁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程宇2024年3月工资13196.13元、2024年4月2日至5日工资3748.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21元。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2024年12月23日,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网络主播等职业群体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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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用公司资源直播分成打赏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网讯(记者 胡琦)网络主播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直播设备、直播间从事演艺活动,并与公司分成直播打赏收入,他们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演艺合作关系?近日,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给出明确答案:网络主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2023年12月1日,刚大学毕业不久的程宇(化名)与辽宁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演艺合作协议》《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合同)。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程宇在该公司注册地点,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直播设备、直播间,在某平台开展包括跳舞、唱歌、聊天等直播演艺活动,并按照个人与公司25%:75%的比例分成直播打赏收入。程宇在该公司从事直播活动后4个多月后,发现公司不仅无故克扣、拖欠其直播收入,而且未给她缴纳社保。2024年4月9日,程宇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王某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正式离职。同年4月26日,该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宇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4000元。

原本打算离职后不再追究公司的责任,未曾想公司却先把自己告上了法庭。程宇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申请。

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程宇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重庆分公司通过某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程宇的工作地点在该公司注册地,直播账号、直播设备、直播间均由公司提供,直播内容包括跳舞、唱歌、聊天,直播方式为公司安排的团播,直播时长通常为早上六点开始。某平台将粉丝打赏的某币按照10:1的比例兑换为人民币,即为程宇收到的打赏金额,打赏金额由某平台支付给公司,公司再按照约定向程宇支付。

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虽为《演艺合作协议》《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但从协议内容及双方陈述可知,在人身隶属性方面,程宇直播演艺的方式、内容、时长等均由公司决定;在经济隶属性方面,程宇获得的直播打赏收益绝大部分归属公司,且“收益”获得的方式是由平台支付给公司,公司再支付给程宇,从双方约定及程宇签署直播收益确认单的情况可知,公司对程宇获得报酬的比例、保底薪酬的支付条件等并无平等的协商议价权;在组织从属性方面,双方明确约定程宇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平台公会房间直播或参与公司书面同意的直播演艺活动,不得在其他任何平台、房间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该约定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情形明显不同,程宇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情形。

2025年1月7日,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程宇与辽宁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9日解除;辽宁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程宇2024年3月工资13196.13元、2024年4月2日至5日工资3748.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21元。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2024年12月23日,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网络主播等职业群体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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