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预算公开为视角

时间: 2025-01-2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419

□  邹玉萍

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是实现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手段。当下我国还存在诸多阻碍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的因素,其中,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的完善及实施是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制度。预算公开透明是地方政府预算治理实现良治的前置性条件。本文在梳理预算公开的制度依据和分析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大我国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的完善路径,为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供政策启示。

健全规范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指导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是预算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目前,我国财政部已制定了多个用于规范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有些文件制定年份已久,部分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相符,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国务院和财政部应系统梳理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及时清理过时的制度规定,并不断完善和细化预算公开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规范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约束力。一个有效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的特点,系统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目标、内容、标准、方式、时限等,并细化预算公开流程,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选择性实施预算公开制度的可能。

加大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监督和问责的力度。有效的地方政府预算公开制度体系的灵魂在于实施。规范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指导性文件较多,但地方政府预算公开实施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预算公开的内容长期存在不全面、不细化、难理解等问题。除了政策文件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外,还在于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忽视对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监督和对违反预算公开规定行为的问责,导致这些制度不能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了未依照该法规定进行预算公开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国务院应明确和细化未按规定公开预算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行政责任。政府预算治理的监督主体还应加大对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监督的力度,并严格追究未按规定公开预算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才能对地方政府产生震慑力,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预算公开制度体系。

地方政府应转变观念,提高预算公开的自觉性。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多元主体的监督,增加政府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压力的同时,政府也可以收获多元主体提出的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的改进策略,促进地方政府及时调整预算治理策略,从而全方位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及时从传统的预算管理观念向预算治理的观念转变,重新审视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公民等预算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共治的理念建立平等、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首先,地方政府应变被动预算公开为主动预算公开,积极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及预算管理信息等财政预算信息,方便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和公民等预算治理主体了解和监督地方政府预算治理情况。其次,地方政府应积极回应多元主体对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的关切,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答疑机制,并积极改进预算公开的表达方式,采用公民便于理解的形式和文字说明公开预算,及时消除公民对政府预算治理的不信任,并积极采纳公民、监督机关等多元主体提出的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的有益建议。

(作者单位系西南政法大学,本文为2021年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推进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的法治理路研究”(编号:2021NDWT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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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以预算公开为视角

□  邹玉萍

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是实现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手段。当下我国还存在诸多阻碍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的因素,其中,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的完善及实施是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制度。预算公开透明是地方政府预算治理实现良治的前置性条件。本文在梳理预算公开的制度依据和分析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大我国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的完善路径,为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供政策启示。

健全规范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指导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是预算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目前,我国财政部已制定了多个用于规范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有些文件制定年份已久,部分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相符,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国务院和财政部应系统梳理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及时清理过时的制度规定,并不断完善和细化预算公开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规范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约束力。一个有效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的特点,系统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目标、内容、标准、方式、时限等,并细化预算公开流程,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选择性实施预算公开制度的可能。

加大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监督和问责的力度。有效的地方政府预算公开制度体系的灵魂在于实施。规范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指导性文件较多,但地方政府预算公开实施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预算公开的内容长期存在不全面、不细化、难理解等问题。除了政策文件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外,还在于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忽视对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监督和对违反预算公开规定行为的问责,导致这些制度不能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了未依照该法规定进行预算公开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国务院应明确和细化未按规定公开预算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行政责任。政府预算治理的监督主体还应加大对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监督的力度,并严格追究未按规定公开预算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才能对地方政府产生震慑力,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预算公开制度体系。

地方政府应转变观念,提高预算公开的自觉性。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多元主体的监督,增加政府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压力的同时,政府也可以收获多元主体提出的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的改进策略,促进地方政府及时调整预算治理策略,从而全方位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及时从传统的预算管理观念向预算治理的观念转变,重新审视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公民等预算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共治的理念建立平等、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首先,地方政府应变被动预算公开为主动预算公开,积极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及预算管理信息等财政预算信息,方便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和公民等预算治理主体了解和监督地方政府预算治理情况。其次,地方政府应积极回应多元主体对地方政府预算治理的关切,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答疑机制,并积极改进预算公开的表达方式,采用公民便于理解的形式和文字说明公开预算,及时消除公民对政府预算治理的不信任,并积极采纳公民、监督机关等多元主体提出的提升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的有益建议。

(作者单位系西南政法大学,本文为2021年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推进地方政府预算治理能力提升的法治理路研究”(编号:2021NDWT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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