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因背离中标合同 法院判决补充协议无效

时间: 2025-04-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427

签订中标协议后,又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合同中的价款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该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该补充协议无效。

案例:

餐饮公司投标食堂劳务

劳务费引纠纷诉至法院

2020年8月13日,重庆某中学就“2020~2021学年食堂劳务”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最高限价92万元(包干)。重庆某餐饮公司向该中学提交了投标文件,劳务价款共计853536.21元。中标后,该中学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中学支付餐饮公司劳务费853536.21元。

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新增7名用工人员,额外增加劳务费262739.96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餐饮公司因劳务费产生争议,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

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某餐饮公司先以853536.21元劳务费的低报价中标,在投标文件对劳务费总额有限制的前提下,又另行与某中学签订补充协议达成新增劳务费262739.96元,导致主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金额共计1116276.17元,远远超过招标文件所涉最高限价92万元。

该补充协议背离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重庆某餐饮公司的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认定该补充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招投标双方应当讲诚信

不得随意变更中标合同

承办法官表示,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商品或服务、进行工程建设已经成为老百姓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模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诚信的原则,按照上述原则签订的中标合同,对于招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竞标活动的主体,都是合法、公平的结果。

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中标人和招标人会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合同变更本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所有补充协议都为有效或是无效。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合同性质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则系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该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通讯员 樊铭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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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因背离中标合同 法院判决补充协议无效

签订中标协议后,又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合同中的价款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该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该补充协议无效。

案例:

餐饮公司投标食堂劳务

劳务费引纠纷诉至法院

2020年8月13日,重庆某中学就“2020~2021学年食堂劳务”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最高限价92万元(包干)。重庆某餐饮公司向该中学提交了投标文件,劳务价款共计853536.21元。中标后,该中学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中学支付餐饮公司劳务费853536.21元。

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新增7名用工人员,额外增加劳务费262739.96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餐饮公司因劳务费产生争议,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

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某餐饮公司先以853536.21元劳务费的低报价中标,在投标文件对劳务费总额有限制的前提下,又另行与某中学签订补充协议达成新增劳务费262739.96元,导致主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金额共计1116276.17元,远远超过招标文件所涉最高限价92万元。

该补充协议背离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重庆某餐饮公司的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认定该补充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招投标双方应当讲诚信

不得随意变更中标合同

承办法官表示,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商品或服务、进行工程建设已经成为老百姓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模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诚信的原则,按照上述原则签订的中标合同,对于招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竞标活动的主体,都是合法、公平的结果。

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中标人和招标人会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合同变更本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所有补充协议都为有效或是无效。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合同性质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则系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该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通讯员 樊铭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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