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立法:泄露个人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时间: 2017-07-27 来源: 中国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108

原标题: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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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从个人信息、人员保障、绿色安全、消费者权益四方面对快递业加以规范和约束,尤其在强化寄递实名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着墨较多。征求意见稿对于完善飞速发展的快递行业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快递业出现了井喷式增长。然而,快递行业高速增长的背后也埋藏着不少隐患:个人信息泄露、快递实名制有名无实、野蛮分拣等不规范问题带来大量消费者投诉,今年春节后还爆出了多家快递公司部分网点出现包裹积压、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的新闻。

面对快递业亟须规范的现状,《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全文公布以正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而进一步推动针对规范快递行业的立法进程。

泄露个人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从网上购买大量快递单,利用这些快递单上所包含公民的个人姓名、电话、地址、购买过的商品以及购买价格等信息,通过电话进行所谓“精准”营销……许多人莫名其妙接到此类骚扰电话,而其源头就是从快递行业泄露的个人信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荆涛博士表示,消费者个人信息会在快递物流管理系统中被保存下来,如果存在监管盲区就会导致泄露,“例如区县一级的快递公司中转机构都可以掌握本区域近期所有的物流流转信息,这就导致许多人抵制不住诱惑。”

对此,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应对之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应处罚,即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永和表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来规范快递行业,包括建立完善相关追责机制。

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制”登记正式开始实行。然而,该制度已经实行近两年,却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遇冷”的局面。目前,“快递实名制”在落地过程中,一方面有的寄件人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快递公司为了多揽件,即使寄件人不出示有效证件也“照单全收”,更有的对所揽件的物品不进行验视,许多“已验视”字样的快递单名不符实。

对此,征求意见稿重申了快递实名制的要求,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如果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但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国家邮政局6月24日发布的《2016年度快递市场监管报告》显示,去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到 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其中,年人均快递使用量接近23件,比上年增加近8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快递行业在业务量庞大的同时却存在监管漏洞,这就给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平衡好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与企业盈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破解快递实名制的难题。”

用户有投诉,快递企业7日内需处理

在快递日益成为人们寄递服务首选的同时,关于快递服务的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一些野蛮分拣、包裹丢失、送货不及时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特别是对于快递可能丢失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如果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也可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快递电动三轮车行驶时速将受限制

大街小巷穿行着快递员忙碌的身影,除了给老百姓购物、寄递带来极大方便,也引发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为赶时间不顾交通安全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此外快递专用车辆自身也存在安全隐患。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表示,电动三轮车成为制约快递发展的关键问题,要抓紧推进国家标准编制,让快递三轮车合规上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写入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另外,针对因快递车辆引发的“路权”争议,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规定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同时也作出了一定限制,要求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记者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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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立法:泄露个人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原标题: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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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从个人信息、人员保障、绿色安全、消费者权益四方面对快递业加以规范和约束,尤其在强化寄递实名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着墨较多。征求意见稿对于完善飞速发展的快递行业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快递业出现了井喷式增长。然而,快递行业高速增长的背后也埋藏着不少隐患:个人信息泄露、快递实名制有名无实、野蛮分拣等不规范问题带来大量消费者投诉,今年春节后还爆出了多家快递公司部分网点出现包裹积压、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的新闻。

面对快递业亟须规范的现状,《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全文公布以正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而进一步推动针对规范快递行业的立法进程。

泄露个人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从网上购买大量快递单,利用这些快递单上所包含公民的个人姓名、电话、地址、购买过的商品以及购买价格等信息,通过电话进行所谓“精准”营销……许多人莫名其妙接到此类骚扰电话,而其源头就是从快递行业泄露的个人信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荆涛博士表示,消费者个人信息会在快递物流管理系统中被保存下来,如果存在监管盲区就会导致泄露,“例如区县一级的快递公司中转机构都可以掌握本区域近期所有的物流流转信息,这就导致许多人抵制不住诱惑。”

对此,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应对之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应处罚,即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永和表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来规范快递行业,包括建立完善相关追责机制。

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制”登记正式开始实行。然而,该制度已经实行近两年,却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遇冷”的局面。目前,“快递实名制”在落地过程中,一方面有的寄件人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快递公司为了多揽件,即使寄件人不出示有效证件也“照单全收”,更有的对所揽件的物品不进行验视,许多“已验视”字样的快递单名不符实。

对此,征求意见稿重申了快递实名制的要求,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如果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但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国家邮政局6月24日发布的《2016年度快递市场监管报告》显示,去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到 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其中,年人均快递使用量接近23件,比上年增加近8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快递行业在业务量庞大的同时却存在监管漏洞,这就给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平衡好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与企业盈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破解快递实名制的难题。”

用户有投诉,快递企业7日内需处理

在快递日益成为人们寄递服务首选的同时,关于快递服务的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一些野蛮分拣、包裹丢失、送货不及时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特别是对于快递可能丢失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如果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也可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快递电动三轮车行驶时速将受限制

大街小巷穿行着快递员忙碌的身影,除了给老百姓购物、寄递带来极大方便,也引发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为赶时间不顾交通安全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此外快递专用车辆自身也存在安全隐患。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表示,电动三轮车成为制约快递发展的关键问题,要抓紧推进国家标准编制,让快递三轮车合规上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写入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另外,针对因快递车辆引发的“路权”争议,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规定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同时也作出了一定限制,要求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记者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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