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倪铫) 9月5日,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一行7人就公路地质灾害责任界定问题到彭水法院调研,并召开调研会,重点就《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情况进行深入交流讨论。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主持。 调研会上,彭水县人大法制民族委主任委员王天发汇报了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看法及修订建议。彭水法院副院长陈霞从涉公路损害赔偿案件基本情况、审理的基本思路、地质灾害与涉道路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关于第十三条适用情况及修改意见四个方面汇报了有关工作情况。彭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钱万,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秦长春,市人大代表、县国土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严海林,县交委党组书记、主任陈敬红以及其他参会人员进行交流发言。提出《条例》第十三条中“边坡”的定义与公路工程专业术语的“边坡”定义不一致、“周边”量化界定不明确以及对于地质灾害造成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责任赔偿主体无体现等问题,建议进行修改或予以明确。 调研组对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表示高度重视,认为此次调研意义重大,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对如何适用《条例》第十三条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统一认识,对“边坡”的定义、“周边”的量化等问题要达成共识,不能因个体理解上的歧义而有所偏差;二是要协调配合,彭水地区的山体及公路建设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第十三条规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各单位做好协调配合,解决好突出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市交委副巡视员杨荣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杨尚威、市交委法规处处长郑宁、市公路局副局长姚雪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王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钱万、县人大法制民族委主任委员王天发、县人大法制民族委副主任委员罗强、县交委主任陈敬红、县国土房管局局长严海林等陪同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