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怎么修改?

时间: 2017-09-1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72

本网讯(记者 王涛)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9月1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获悉,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意见和建议的征求主要围绕以下问题:

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其子女护理时间?若给予护理时间,具体期限多长更为科学?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应不受影响?

2.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含轨道交通)和免购门票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的年龄下限降低至65周岁,是否可行?老年人半价购票乘坐轨道交通,是否可行?

3.养老机构是否可以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若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和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其金额限制为多少更为科学?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如何监管?

4.对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程序如何简化?

5.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其他修改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市民可将自己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9月20日前,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书面反馈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电子邮件反馈邮箱为:cqrdfzgw@163.com。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怎么修改?

本网讯(记者 王涛)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9月1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获悉,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意见和建议的征求主要围绕以下问题:

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其子女护理时间?若给予护理时间,具体期限多长更为科学?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应不受影响?

2.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含轨道交通)和免购门票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的年龄下限降低至65周岁,是否可行?老年人半价购票乘坐轨道交通,是否可行?

3.养老机构是否可以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若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和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其金额限制为多少更为科学?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如何监管?

4.对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程序如何简化?

5.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其他修改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市民可将自己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9月20日前,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书面反馈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电子邮件反馈邮箱为:cqrdfzgw@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