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65名人民监督员履职

时间: 2017-09-19 来源: 中国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32

人民监督员制度焕发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21365名人民监督员履职

□关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制图/孟绍群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诚法律,依法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严格监督,公正廉明,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而奋斗!”新一届120名人民监督员宣读誓词的声音响彻在会场上空,这是北京市举办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仪式中的一幕。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省市两级全部完成选任工作,21365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贡献着重要力量。

科学选任保质量

司法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北京、山东等10个省份开展试点,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拉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帷幕。

在试点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正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关。

2016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检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在全国推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一年来,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积极担当、努力作为,以选好、管好为着力点,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这位负责人说,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是对每一名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要求。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不考虑任何“自身喜好”,通过广泛宣传畅通报名渠道,接受各行各业的公民自荐报名或者组织推荐人选。

据介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立足优化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占比,扩大基层群众选任数量,吸纳一定数量的法学专家、律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监督群体的多元化,促进监督工作的全面性。选任完成后,司法行政机关还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北京市作为首批开展改革试点的10个省份之一,提出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科学性、严谨性和连续性,确保选出的人民监督员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胜任监督工作需要的三项原则,确定了上届留任、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三种渠道,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崔冰告诉记者,如此一来,人民监督员队伍得到整体优化,实现人员结构职业性、专业性、广泛性有史以来的新突破,公民自荐比例大幅提高,特别是11名专职律师的加入,突破了以往律师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限制。

规范管理显成效

司法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说,在工作中发现,通过规范管理,促进了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据了解,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交流考察、倡导自学等多种形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着力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识,提升其监督能力。许多人民监督员反映,自己从法律的“门外汉”变成检察工作的“明白人”,监督评议案件更有底气、更讲方法、更见实效。

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还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奖优罚劣,督促其履职尽责。有的人民监督员坦言,“人民监督员”不是一个荣誉头衔,而是肩头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各地普遍建立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避免出现“点名监督”“监督专业户”,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确保人民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5000余件,参与检察机关各类活动约7000人次。

以北京为例,在严格规范管理下,人民监督员履职成效显著,2015年,北京市办理首例人民监督员提出复议案件,首例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提请监督案件以及首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案件。

司法权威获提升

司法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实践表明,选任管理外部化,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亮点所在。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化解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强化了人民监督员的客观中立地位,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提高了制度公信力和权威性。

改革过程中,这位负责人深切地体会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办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了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和意愿,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其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了司法公开,为检务公开打开一扇新的窗口,有效提升了检察工作透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树立了检察机关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良好形象。

其三,通过人民监督员的“较真”“挑刺”,倒逼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既是对检察权的规制,更是一种保护。人民监督员推动检察权力依法正当运行的同时,也让司法公正成为人民心中的确信,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符合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改革红利不断释放,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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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5名人民监督员履职

人民监督员制度焕发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21365名人民监督员履职

□关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制图/孟绍群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诚法律,依法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严格监督,公正廉明,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而奋斗!”新一届120名人民监督员宣读誓词的声音响彻在会场上空,这是北京市举办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仪式中的一幕。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省市两级全部完成选任工作,21365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贡献着重要力量。

科学选任保质量

司法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北京、山东等10个省份开展试点,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拉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帷幕。

在试点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正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关。

2016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检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在全国推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一年来,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积极担当、努力作为,以选好、管好为着力点,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这位负责人说,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是对每一名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要求。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不考虑任何“自身喜好”,通过广泛宣传畅通报名渠道,接受各行各业的公民自荐报名或者组织推荐人选。

据介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立足优化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占比,扩大基层群众选任数量,吸纳一定数量的法学专家、律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监督群体的多元化,促进监督工作的全面性。选任完成后,司法行政机关还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北京市作为首批开展改革试点的10个省份之一,提出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科学性、严谨性和连续性,确保选出的人民监督员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胜任监督工作需要的三项原则,确定了上届留任、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三种渠道,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崔冰告诉记者,如此一来,人民监督员队伍得到整体优化,实现人员结构职业性、专业性、广泛性有史以来的新突破,公民自荐比例大幅提高,特别是11名专职律师的加入,突破了以往律师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限制。

规范管理显成效

司法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说,在工作中发现,通过规范管理,促进了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据了解,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交流考察、倡导自学等多种形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着力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识,提升其监督能力。许多人民监督员反映,自己从法律的“门外汉”变成检察工作的“明白人”,监督评议案件更有底气、更讲方法、更见实效。

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还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奖优罚劣,督促其履职尽责。有的人民监督员坦言,“人民监督员”不是一个荣誉头衔,而是肩头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各地普遍建立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避免出现“点名监督”“监督专业户”,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确保人民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5000余件,参与检察机关各类活动约7000人次。

以北京为例,在严格规范管理下,人民监督员履职成效显著,2015年,北京市办理首例人民监督员提出复议案件,首例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提请监督案件以及首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案件。

司法权威获提升

司法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实践表明,选任管理外部化,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亮点所在。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化解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强化了人民监督员的客观中立地位,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提高了制度公信力和权威性。

改革过程中,这位负责人深切地体会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办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了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和意愿,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其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了司法公开,为检务公开打开一扇新的窗口,有效提升了检察工作透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树立了检察机关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良好形象。

其三,通过人民监督员的“较真”“挑刺”,倒逼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既是对检察权的规制,更是一种保护。人民监督员推动检察权力依法正当运行的同时,也让司法公正成为人民心中的确信,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符合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改革红利不断释放,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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