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郑小霞) 近日彭水法院调解了一件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该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迅速化解你这起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董某原欠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万元,后经三方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李某。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称被告董某原欠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车款2万元,欠款之后一直未向其支付过。对于原告李某诉称的三方对这2万元的债权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其并未对该笔债权转让进行确认。经审理查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实未在原告李某提交的债权转让凭据上予以确认,后经本院组织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董某分别向原告李某支付1.2万元、向第三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的变更。债权转让需具备四个条件,其中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债权的转让须经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如债权的转让仅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而作为该债权的让与人(即原债权人)未对该债权转让予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无效。如未经让与人同意的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了债务,让与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所以对于债务人来说,清偿债务时应当务必保证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对该笔债权转让达成合意,才可避免同一债务清偿两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