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陈栋良)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创造和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就作出了这样一份判决。 赵某系某驾校的教练员。2016年10月,该驾校调整赵某的工作,安排赵某当月外出招收学员。从2016年11月起,该驾校以赵某招收学员不足为由,不再安排赵某上班,不向其发放工资,也不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无奈之下,在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等一系列诉讼请求。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创造和提供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因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创造劳动成果的,该不利后果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对于劳动者在期间的工资,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彭水法院判决由该驾校向赵某支付工资一万三千余元。该判决作出后经驾校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