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 (通讯员 陶云峰) 9月26日,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政府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内,审判席、公诉席、被告人等身份标牌按法庭布置规矩地摆放着,一场社区矫正人员涉嫌犯重婚罪案件在这里开庭。 1997年1月23日,被告人钱芳(化名)与被害人张凯(化名)在彭水县诸佛乡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钱芳在未与张凯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赵龙(化名)在江苏苏州一起租房同居,同年8月,钱芳便与赵龙回到张凯位于彭水县桑柘镇桑柘居委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两女。 考虑到此案的被告人赵龙系社区矫正人员,且大腿骨折造成行动不便,为方便当事人,也为了在当地给社区矫正人员一次法治教育,彭水县检察院与县法院研究决定,此案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9月26日上午,彭水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检察官与县法院法官驱车1个多小时到达桑柘镇后,立即进行这一特殊的庭审。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对案件事实充分举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 承办检察官说,对这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下乡支持公诉,既是对当事人身体不便的人文关怀,也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纠正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将社区矫正归为“刑罚之外”的错误认识,防止其在矫正期间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