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黄宽) 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并在明确各方责任后及时作出了判决。 2016年12月15日下午,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小区楼层时,发现水表井内分别连接四家业主供水的其中一根水管漏水,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便将入户供水阀关闭,因不清楚该水管连接哪家业主,工作人员挨家挨户敲门确认,但因李某家中无人,于是未当即将漏水及停水事项告知李某。李某于次日向物业公司询问停水事宜,物业公司告知李某存在漏水,当晚李某将关闭的阀门打开。次日凌晨,因水压过大,水管漏水处爆裂,水流直冲其他业主家导致业主房屋损失。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水管漏水将水阀打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于水表井具有管理职责,虽然小区物业公司发现了漏水隐患并采取了停水措施,但是未及时采取维修补救措施或者及时告知协助业主维修,也未向供水企业报告处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单位享有供水利益,同样,对供水管线和设施设备具有管理义务,本案水管爆裂并非突发情况,自来水公司未采取措施排除,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