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界和法学专家探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李豪 蔡长春 为什么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改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引起司法实务界和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 近日,多位法学专家和地方法检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延伸和有机内容,有助于推动已有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发挥出改革的整体效能。 为司改提供精细化配套 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当下,为什么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说,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已经形成基本制度,但相关的综合配套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惟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才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有力、有序地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和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都持这样的观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中央顶层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 陈卫东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例说,把权力下放给办案法官检察官只是宏观上的一种指导,具体操作上还有很多配套举措需要布局完善,“如细化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边界;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怎样搭配,职权如何明确;以及法官检察官追责的问题,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行使惩戒权的原则和程序等,这些不是孤立的个体,需要整体上推进完善”。 孙笑侠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精细化配套和保障”,“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上兼顾了体制与机制双重推进,兼顾了职业性与人民性,这些都是正确的思路和方向。但同时也要看到,本轮司改试点举措的顺序、配套和衔接上存在某些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到司改‘有机系统性’的安排,要避免新一轮司改造成新的制度断裂,就需要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良平看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有“查漏洞补短板”的作用。他说:“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但改革不顺畅、不合理、不科学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比如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完善。” 应围绕四项基础性改革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如何深化?3位专家均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围绕四项基础性改革来进行全面配套,上海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全面配套怎么配、配什么?在陈卫东看来,宏观制度层面的设计最终要由中央统一安排部署,具体操作层面则要根据各地不同特点及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程度酌情分析研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方案。 江国华建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有机组成部分的综合配套改革需完成3项基本任务,即尊重、整合、提炼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之成果,促成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系统化、常态化和规范化;解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各自改革所带来的协同性难题,促成各领域改革的协调、衔接、融合;链接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成二者形成叠加效应。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说,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改革举措,需要通过开展综合配套改革来解决或固化,主要包括: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职业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提高司法效率的矛盾更加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等。 孙笑侠强调,综合配套改革必须符合司法特性和规律,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他举例道:“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司法实践和司法权运行规律告诉我们,这种监督应该是通过司法程序的监督,是一种特殊设计的监督,而不是社会化、大众化的普通监督。” 听基层声音增强操作性 江国华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应该在于落实可操作性和相融性,即改革举措要能够落地、改革制度之间不能相互抵消。“这就要求改革多倾听基层司法人员的声音,了解一线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如果脱离司法实践,再完美的顶层设计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朱良平说,过去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更多地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外部性更强,不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而且与其他机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设机构改革就是其中一点。“这既需要中央顶层设计,更需要考虑全国各地的特殊情况。因此,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面临比过去更为艰巨的任务。” “综合配套改革需要以工匠精神去细细打磨每一项改革措施,精益求精,完善司法各领域的每一项制度,让各个制度之间严丝合缝。”朱良平说,磨合分类管理制度、推进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确认司法诉讼制度试点成果等尤其需要在改革中优先深化解决。 孙笑侠则更关注科技的深度应用。他说,科技的深度应用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更重要的是它解决了司法的职业化和民主化之间的协调实现。比如信息化技术把案件作了繁简分流,信息数据库把整批量的同类案件整理推送给法官作为“判例”参考,就可以大大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但科技的深度应用也可能带来新的难题需要解决。孙笑侠说:“科技深度应用于司法活动后,如何界定法官与机器的关系?哪些简单的事务可以交给‘司法机器人’且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司法机器人’所处理的信息在哪种程度上可以被法官的人脑采信?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