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王某没有付款,将一瓶可乐带出超市打开饮用,超市发现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按照超市的管理规定,罚款10元。王某的父亲认为超市不应该罚款,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近日,陕西省渭南白水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超市向王某父亲赔礼道歉,返还10元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0元。 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7岁的王某和5岁的刘某、张某三人在白水县城一超市没有付款,每人拿了一瓶可乐打开饮用。超市工作人员对三个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王某的家长到场处理孩子私拿商品一事。王某的父亲支付了可乐价款,超市按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王某缴纳了10元罚款,并向王某出具了一份盖有被告超市公章的收据,该收据明确载明“偷盗罚款”字样。事后,王某的父亲认为自己的女儿偷拿超市商品的行为固然不对,但作为超市,是没有任何权利作出罚款的。多次找超市要说法,均因超市认为内部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于偷拿商品的行为自己有处罚权而协商未果。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阅读案卷材料,与原被告分别谈话。原告认识到女儿未经付款从超市拿走商品的行为确实做的不对,自己平常对女儿的监管教育存在过错,起诉被告的目的并非为了退还10元罚款和索要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只是想通过法院讨要一个对方没有罚款的说法。 超市表示,处罚10元是依据超市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的。在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和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已经认识到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愿意退还收取原告的10元罚款,亦表示愿意就罚款一事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0元的精神损害损失。 通过调解,原告心中的怒气渐渐消散,被告也主动承认因法律意识淡薄,罚款确实不对,并表示会通过该案,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员工法律素养的培养。至此,一起因超市罚款案件引起的纷争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商场、超市对有偷盗行为的顾客以内部规定或殿堂告示为由进行处罚较为普遍,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和执行。商场和超市作为商业主体,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如果发生顾客偷盗商品现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不能以违法对违法,对顾客实施罚款等处理。 法官提醒本案中,私拿商品的熊孩子家长对于超市违法处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值得肯定。我们在欣慰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家长,偷拿可乐的事情虽小,却暴露出教育不到位的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要以此为戒,从小事做起,抓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愿每一位父母都能牢记“小时偷针 长大偷金 ”的故事,做称职的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