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以房养老” 早早过户引烦忧 张大爷和老伴没有子女,几年前老伴去世后,就靠自己的远房侄子照顾。为了让自己晚年有所保障,张大爷和侄子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侄子负责养老送终,自己则把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侄子名下。协议刚签署后的头两年,侄子还能认真按照协议来照顾他,然而随着张大爷年龄增大疾病缠身,侄子已经不愿意再继续照顾他了。现在张大爷想要回房子,该如何处理? 从本质上来讲,张大爷与该侄子签订的应该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若张大爷有证据证明在协议中写明了侄子有赡养的义务,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侄子继续履行协议或者撤销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张大爷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有一定限制,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 析 合理运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上述案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其实,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就可以免去“张大爷们”的后顾之忧。 1.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之初认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老人可以与个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个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最大的优势在于孤寡老人去世后才转移财产所有权,一方面对扶养人是极大的约束,另一方面免去了老人的后顾之忧。 2.正确区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方式,相对方都是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但是很容易被混淆。为了孤寡老人更加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更好地保障其权益,有必要在此对两者加以简述。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签订的,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属于遗嘱,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受赠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则是在遗赠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相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向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