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院98%以上的案件由入额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检察机关80%以上案件由入额检察官独立决定,突出了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为了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审判权检察权滥用,需要完善对入额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审判权、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进重庆市委认为,目前对入额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办案部门负责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办案部门案多人少,庭长、科长等部门负责人要办理约50%的案件,精力有限,主要针对影响部门考核的案件质量进行管理,对法官、检察官类案办理尺度的统一、办案工作的综合指导、办案质效的全程监管等监督工作开展不足。 审委会、检委会的监督职能较弱。审委会、检委会具有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内部监督三大职能。然而,很多地方审委会、检委会研究个案多、研究类案少,研究具体案件处理意见多、提出指导性意见少,监督方式主要属于事后监督,无法保证监督的经常性和时效性,以致其作用更多的体现在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定性把握上,影响了审委会、检委会指导、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审委会、检委会“非亲历性”议案的方式,造成委员履职“形式化”,议案“敷衍化”,表态“人云亦云化”等现象的发生。 办案管理监督部门对法官检察官的事前、事中监督较弱。目前案件管理、审判监督等办案综合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和整体情况分析研究少;监督不够深入,监督整改落实不力,导致一些不规范的司法瑕疵问题常纠常犯,如检察院办案部门的分管领导一般为副检察长,案件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多为专委,监管底气不足、力度不大;管理中,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主要是一种滞后的事后监督,监督工作的效能没有充分发挥。 监督管理责任缺乏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构建了检察人员司法责任体系,明确了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种,并对前两种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认定和追究监督管理责任未作具体规定,易造成权责关系不对等。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中,对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能虽作出进一步规范,但仍未将其与院庭长工作实际有效衔接,未规定职能行使启动、推进、结束的具体程序,监督责任仍不够明确。 案件信息公开不到位、社会监督力度不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判工作的各个流程节点向当事人公开,但多数法院仍然只将流程节点作为法院内部管理使用;一般案件公开较多,特殊案件公开较少,多数重大、复杂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程度并不理想;公开的各类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普遍较弱,让大多数的普通公众难以理解。检察院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稀少;缺少对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和监督纠正情况的公开;公开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种类范围比例过低;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再公开起诉书,公开的时效性不强。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监督效能不足。由于参审机制尚有待完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十分困难,工作和陪审矛盾时有发生,部分法院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仍然存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对象主要限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随着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缩小,监督效能也将难以发挥。 针对存在的问题,民进重庆市委建议: 优化办案组织内部监督制约。建议对认定和追究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范法官检察官职权的收回和转移机制,强化院长检察长对入额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加强特殊类案监管,对重大敏感、新型疑难等特殊案件进行指导,重点放在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和提请专业法官检察官联系会议、审委会检委会进行讨论等方面。庭长等部门负责人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方面,要在办公、办案的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实现行为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健全司法辅助人员对法官检察官明显存在错误的事项或是权力的滥用、懈怠等进行监督的机制,如辅助人员对法官检察官的不同意见可以采取“附议”制或向部门负责人申诉汇报。 增强审委会、检委会监督职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运作方式,明确审委会、检委会议案启动和终结程序,提交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增强委员对重大疑难要案和新型案件的专业指导性,赋予亲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调查卷宗权责。重点发挥审委会、检委会宏观业务决策、指导、监督职能,将“业务管理”作为新形势下审委会检委会功能拓展的重要方向,建立案例指导机制,加强审委会、检委会类案监督指导和质量评查工作,对本院的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强化审委会、检委会对法官检察官事前和事中监督制约,有效防范法官检察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案件决定权和建议权。 健全司法办案的业务综合管理机制。统一设置司法办案的业务监督管理部门,部分内部监督职责与外部监督职能进行整合,提高监督效率和权威。严格执行案件分配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如对检察院的司法案件作出程序重大更改、终局性处理等重点环节,做到全程留痕、动态监管。加强控申检察部门的反向审视功能。加强纪检监察的执法办案,对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进行全程监督。 健全司法公开与裁判说理制度。制定各类法律文书说理规范,健全法律文书说理的质量考核机制,在已经实施的“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检察院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基础上,建立健全个案公开标准,从司法过程、司法结果以及司法理由三个基本方面建构具体的制度和途径,彰显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探索案件终结后入额法官检察官司法档案公开制度,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受理、决定、审批等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提升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监督效能。完善参审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制度和退出、惩戒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强化其主体意识、职责意识和裁判意识。积极探索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将检察权运行中自由裁量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不起诉案件或者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等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协同推进。 其它方面。完善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人才专业化建设。健全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机制,向律师开展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服务,对律师书面意见需及时反馈,并在审查报告等文书中予以体现。建立健全当事人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监督途径和事项告知制度,建立专门的网络邮箱、微信账号、手机号码等移动投诉端口,拓宽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监督法官检察官司法办案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途径。 记者 谭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