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哭穷”拒缴罚金却被查出38万存款

时间: 2018-08-1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30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武佳佳) “造孽啊!我的钱包在车上被偷了!”近日,开州区居民胡爽(化名)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钱包被人偷走,钱包内有1800余元现金。气愤之余,胡爽报了警,她期望警察能尽快把自己的钱找回来。6天后,扒走胡爽钱包的小偷张大民(化名)被抓获,他因犯盗窃罪,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1800元。

但开州区检察院派驻开州区看守所检察室在开展在押已决罪犯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时发现,张大民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区法院也未立案强制追缴。面对张大民这样“无赖”的行为,胡爽心里很是不爽,难道只能认栽?

惯偷因生活细节露出马脚

知道这个情况后,开州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邹礼平及其助理赵华召及时找张大民谈话,了解其原由。谈话中,张大民频频“哭穷”,他说自己家庭贫困,不得已才出来实施盗窃,而且盗窃来的财物均已花光,身上没钱可以缴纳罚金。

但邹礼平了解到,张大民自2011年以来,因扒窃被刑事处罚6次,长期存在偷盗行为,算是惯偷,他的话可信度并不高。

与此同时,邹礼平和赵华召在检查所内在押人员个人生活账户时发现了一个疑点——张大民在看守所内个人生活账户中的钱远高于其他在押人员的平均费用。但张大民声称,这些钱是妻子借来的,自己家里没钱。“他已经被自己的生活水平出卖了,我们越来越觉得他的‘哭穷’是一种表演,目的是逃脱财产执行。”

纠违通知牵出38万元巨款

根据上述情况,开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发出纠违通知书,要求法院立即立案强制追缴,但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大民把自己的财产状况隐瞒得比较深。”眼看着财产执行就要落空,邹礼平与赵华召在一次与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偶然谈话中得知,张大民在湖北省利川市有存款。

得知这个情况后,开州区检察院建议法院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张大民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利川支行有存款380177.81元,区法院立即划拨其存款2800元,其中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剩余1800元退赔给了胡爽。

检察官表示,很多偷盗的惯犯都存在张大民这种侥幸心里,觉得被抓了,判刑就判刑,只要不承认有可执行的财产,就能不了了之,这是不可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财产刑执行监督,即使隐藏得再好,也会追究到底。

据悉,近年来,开州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50余件,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财产刑执行监督?

检察官介绍,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刑罚执行监督提到了重要位置,特别是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财产刑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关系到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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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哭穷”拒缴罚金却被查出38万存款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武佳佳) “造孽啊!我的钱包在车上被偷了!”近日,开州区居民胡爽(化名)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钱包被人偷走,钱包内有1800余元现金。气愤之余,胡爽报了警,她期望警察能尽快把自己的钱找回来。6天后,扒走胡爽钱包的小偷张大民(化名)被抓获,他因犯盗窃罪,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1800元。

但开州区检察院派驻开州区看守所检察室在开展在押已决罪犯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时发现,张大民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区法院也未立案强制追缴。面对张大民这样“无赖”的行为,胡爽心里很是不爽,难道只能认栽?

惯偷因生活细节露出马脚

知道这个情况后,开州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邹礼平及其助理赵华召及时找张大民谈话,了解其原由。谈话中,张大民频频“哭穷”,他说自己家庭贫困,不得已才出来实施盗窃,而且盗窃来的财物均已花光,身上没钱可以缴纳罚金。

但邹礼平了解到,张大民自2011年以来,因扒窃被刑事处罚6次,长期存在偷盗行为,算是惯偷,他的话可信度并不高。

与此同时,邹礼平和赵华召在检查所内在押人员个人生活账户时发现了一个疑点——张大民在看守所内个人生活账户中的钱远高于其他在押人员的平均费用。但张大民声称,这些钱是妻子借来的,自己家里没钱。“他已经被自己的生活水平出卖了,我们越来越觉得他的‘哭穷’是一种表演,目的是逃脱财产执行。”

纠违通知牵出38万元巨款

根据上述情况,开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发出纠违通知书,要求法院立即立案强制追缴,但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大民把自己的财产状况隐瞒得比较深。”眼看着财产执行就要落空,邹礼平与赵华召在一次与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偶然谈话中得知,张大民在湖北省利川市有存款。

得知这个情况后,开州区检察院建议法院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张大民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利川支行有存款380177.81元,区法院立即划拨其存款2800元,其中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剩余1800元退赔给了胡爽。

检察官表示,很多偷盗的惯犯都存在张大民这种侥幸心里,觉得被抓了,判刑就判刑,只要不承认有可执行的财产,就能不了了之,这是不可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财产刑执行监督,即使隐藏得再好,也会追究到底。

据悉,近年来,开州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案件50余件,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财产刑执行监督?

检察官介绍,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刑罚执行监督提到了重要位置,特别是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财产刑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关系到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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